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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杨达才被判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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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9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表哥”杨达才被判14年
非法所得529万多元被没收
杨达才听取判决 新华社记者 李一博 摄
    据新华社西安9月5日新媒体专电 (记者 石志勇)9月5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关注的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除了对检方指控杨达才犯有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外,针对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杨达才主动交代受贿25万元人民币是否属于自首情节,法庭表示不予认可。最终杨达才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非法所得529万多元被依法没收。杨达才当庭并未表示是否上诉。

    法庭上杨达才面无表情

    5日9时30分,杨达才被法警带入现场。与庭审时一样,杨达才仍穿着橘红色看守服,从进入法庭到庭审结束,杨达才始终面无表情,只是将两手交叉放在身前,肃立聆听法官宣读判决书。判决书勾勒了杨达才落入法网的简单过程:在杨达才被纪检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正式立案调查。3月7日,杨达才被刑事拘留,并于3月17日被正式逮捕。6月6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正式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杨达才提起公诉。

    在8月30日的庭审中,检察机关指出,杨达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次非法收取他人2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杨达才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有504.5万元无法说明来源,其行为应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达才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公诉人当庭所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对被告人杨达才犯有受贿罪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达才家庭尚有504万多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在庭审中被告人杨达才及其辩护人亦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且对此数额均已表示无异议。故法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确认。

    自首情节不予采纳

    杨达才及其辩护人在8月30日的庭审中称,自己在检察机关不掌握其受贿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受贿25万元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轻量刑,但这一提法遭到了检方的当庭反对。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早在2012年9月6日,当地检察机关已初步查明杨家名下共有存款1177万多元,如此巨大的非法所得与其受贿或贪污有重大关系。在此情况下,杨达才有义务交代其犯罪行为。但杨达才仅仅交代了其收受陕西永安科技评价有限公司法人常某贿赂25万元的一起案件,而此前检察机关已掌握这一犯罪事实。据此法庭认为不应以自首论处,自首情节不予采纳。针对辩方认为杨达才认罪态度好,退赃积极等情节,法庭也不予认定为法定减轻罪名的情节。

    判刑14年,没收非法所得529万多元

    上午10时17分左右,法庭对杨达才案做出宣判。法庭认为,被告人杨达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达才还有504万多元的非法所得,其本人和家庭成员不能说明其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以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杨达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受贿赃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529万多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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