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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背后的恐慌营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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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9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造谣背后的恐慌营销术
——“环保董良杰”与大V“薛蛮子”向公众致歉反思社会责任
    虚假信息

    (新华社发)

    核心提示

    “自来水里的避孕药”“舟山人头发里汞超标”“南京猪肉含铅超标”“惠州猪肝铜超标”……北京市公安局28日公布,上述耸人听闻虚假信息的编造者、知名“环保专家”董良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经过缜密侦查以及根据犯罪嫌疑人自己讲述,北京警方发现,董发布的诸多不实微博背后,牵出的是一个“环保专家”与网络大V“合作”,借“科普”之名,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之实,从而扩大人气影响,为自己的净水产品打开市场的恐慌营销骗局。

    值得注意的是,在董良杰追寻创业发财梦的道路上,那位对其“点拨指导”、转发微博助其积攒网络人气并实际投资的网络大V,正是目前同样身陷囹圄的“薛蛮子”。

    1 师从“薛蛮子”,网络人气急速增长

    董良杰,47岁,山东人,新浪微博认证为“微鼻砷和重金属过滤技术、生物陶技术发明人,微陶环保联合创始人”。他本科就读于某农业大学,后考入北京某知名高校就读新闻专业双学士。1999年,他以陪读家属的身份到了美国夏威夷。董良杰自称,他在美期间攻读了美国某大学硕士学位,主修环境专业。

    “我希望能做中国净水行业的乔布斯。”董良杰曾说。2008年12月,董良杰回国。他拥有一项净水器专利,与他人联合创办一家环保企业。由于缺乏资金,董良杰频频参加研讨会推荐专利,但无人关注,也无人为其投资。

    “2011年,我开始接触微博。”董良杰发现,微博是一个能快速积累人气、扩大影响力、不用花钱就能宣传自己的平台。

    时值日本发生核污染事故,公众对环境污染的关注不断升温。董良杰便注册微博账号“环保董良杰”,自称“环保专家”“海归学者”,发表关于环境污染方面的话题和评论,并通过微博向媒体爆料,粉丝从最开始的寥寥无几涨到了3万。

    “到2011年11月,我的粉丝数有了8万。”但这与董的目标相距甚远,他希望得到网络大V们的支持,快速提升影响力,推广自己的产品。

    机会很快来了。当年11月,董良杰看到网络大V“薛蛮子”在微博中晒出一张阳台大雾的照片,还附言“我们家就像梦幻仙境一样”。

    “这个人是大V,影响力大,别人在他的微博上看到我的评论,能提高我的影响力。”于是,董良杰从专业角度评论称:“这是雾霾,对健康极为不利,不宜在室外活动。”

    评论果真引起了“薛蛮子”的注意。两人开始通过微博联系,频频评论,私信讨论。2012年年初,董良杰赴北京登门拜访“薛蛮子”。

    “我们一见如故,聊得不错。他说自己是做环保的,已经办了个工厂,问我是不是愿意投资。”“薛蛮子”说,当时他认为董的企业规模太小,“得达到一定规模,才能达到我们的投资标准”。

    “薛蛮子”虽然拒绝了董的要求,但仍然提出与他合作,同时也“点拨”了一条捷径——薛帮董转发科普微博,支持他积累人气,以后再谈投资或者介绍基金的事。

    “借这种方式,以科普为包装,提升知名度和话语权,为净水器的推广做好铺垫。在网上有了名气,在今后公司发展中,也可以省下大量的广告费和代言费。”董良杰说。

    结识“薛蛮子”后,董良杰开始利用人们对生存环境的担忧,发布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博文。“薛蛮子”还将自己的心得悉数传授:“不能太专业,要通俗化,现在流行‘标题党’,容易吸引眼球。”

    “薛蛮子”举例说:“标题是‘中国兵团进军巴黎’,点进去一看是兵马俑进去(展览)了,说兵马俑在巴黎开展肯定没人看,说中国兵团进军巴黎、进了卢浮宫,这事儿就有人看。”

    在这一启发下,董良杰的微博变得“语出惊人”。“比如,鱼刺含汞多,会造成脑损伤,就说成‘吃鱼刺会导致脑残’;涉及不孕不育,说成‘断子绝孙。”董良杰说。

    “刚开始董良杰的粉丝量很少,因为他是研究人员,写的文章没有可读性,经过我和其他大V的共同推荐后,他的粉丝量大增。”“薛蛮子”说,董的一些科普微博迅速成为网络热点,同时董良杰也逐渐成为网络名人。

    办案民警介绍,“薛蛮子”也通过转发董关于环保等热点问题的微博大赚人气。从2012年年初两人相识到2013年9月11日董良杰被警方带走,董的粉丝量增长了20余万;这期间,“薛蛮子”也完成了从“百万级”大V向“千万级”大V的关键性飞跃。

    2 以谣博名,恐慌营销共赚真金白银

    “我发现网上没人管,胆子越来越大,发错了大不了删除。”董良杰说。他在网上搜到一些学术论文,将其中一些未定论观点“嫁接”编造后发布。“环保专家”的名头加上大V转发,不实言论迅速在网上扩散发酵,对环境污染疑虑、恐慌的情绪在网民中蔓延。

    2012年4月,董良杰在美国某网站搜索到多篇关于各国饮用水问题的文章,拼凑整合后写了一条微博,名为“自来水里的避孕药”——“中国是避孕药的消费大国,人、动物、水产养殖都在使用。药物成分通过排放进入环境、水体,中国自来水中药物含量高,未来影响难料。”最后附上一句,“普通净化器是净化不了的”。

    “薛蛮子”立即转发,随后短短几小时内,这条微博被转发六七千次,多家媒体据此报道。然而,论文的第一作者公开表示,该微博完全曲解了结论,环境中的雌激素干扰物含量很低,目前净水工艺对这类物质有很好的处理能力。

    自来水检测专家、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水质检测中心主任林爱武介绍,从北京市自来水检测结果看,并未检出上述物质。

    虽然被证实为谣言,董、薛二人也很快删除了微博,但“自来水里的避孕药”引发了人们的恐慌,成为净水器企业的商机。“宁信其有、不信其无”,不少网民抱着这样的心态或购买净水器,或长期饮用纯净水。

    为追求轰动效应,董良杰又炮制出一条不实微博“舟山人头发里汞超标”,称舟山人头发里的汞指标最高,当地人“世世代代的安全食品面临着新的污染挑战,尤其是金枪鱼、带鱼等高端鱼中含量更高”。“薛蛮子”在转发时,特意加上了“舟山人吃鱼小心了”的评论。

    “我觉得董良杰是这方面的专家,我自然相信也转发了。当地很快就辟谣,董良杰也给我打来电话,说没有核实过,赶紧删了吧。”“薛蛮子”回忆说。

    董良杰供述,“南京猪肉含铅超标”“惠州猪肝铜超标”等微博,也是未经核实,断章取义编写出来的。“薛蛮子”从最初的简单核实,到后来照单全收,只要是董的微博,不管对错,直接转发。

    警方还发现,虽然董良杰自称“环保专家”,但就其微博中引用的若干数据资料进一步询问,董表示“其实我自己也看不懂”。

    2013年1月,“薛蛮子”扶持董良杰在网上逐渐成了气候,认为董的净水器有市场潜力,于是介绍上海一家公司给董投资200万元,薛也成为董良杰公司的股东之一。

    办案民警介绍,获得这笔投资后,董的产品投入量产,网上销售额每月超过10万元。

    3 悔过致歉:大V更应承担社会责任坚守底线

    看守所内的董良杰情绪低落,反思“微博出了问题”的原因:一是不应该把还处于学术研讨阶段、未定论的敏感内容发到网上;二是不应该受“标题党”坏风气的影响,一味博眼球,“语不惊人誓不休”;三是为了个人私利编发微博传递虚假信息,造成社会恐慌,最终害人害己。

    “当时要是核实一下就好了……我很诚挚地向大家道歉,这是迟来的道歉,希望尽可能消除影响。”董良杰低头反省。

    “很多事是可以避免的,例如舟山汞超标的事,影响到当地的经济和渔民的生计,还可能导致公众对生活的不安全感和对政府部门的不信任……我要向舟山渔民道歉。”“薛蛮子”也表达了深深的歉意。

    “薛蛮子”说,一开始转发董的微博时,他会查阅相关材料,从网上把原文下载打印出来,读一遍、核实一下,至少要知道有这个事;时间一长,交了朋友之后,特别是觉得自己是大V了,有些飘飘然,就不再核实。“董良杰在网上的态度也比以前牛多了,也飘飘然了,觉得自己可以指点江山,(发微博)也不那么认真了。”

    在看守所里,“薛蛮子”反复研究关于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他对此一再表示支持。与民警谈话中,“薛蛮子”提到最多的就是“每个人都要坚守自己的底线”。

    他坦言,自己也曾被造谣、被人身攻击,深知其害。“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网络社会也照样需要规矩。我作为一名大V,不经核实、不负责任地转发微博是完全错误的,忽视了大V应有的社会责任。希望我的教训能警示别人,尤其是我的那些大V朋友,发表、转发微博要深思,要考虑到社会责任。不管大V小V,粉丝越多,责任越大。每一个微博上活跃的人都要引以为戒。”

    “如果还有机会使用微博的话,我要严守职业道德,是什么就是什么,提供真实、全面、客观的信息给公众。”带着手铐、身穿号服的董良杰感慨,如今才深切感受到,“自由和尊严比名声和财富更重要”。

    目前,警方正在对董良杰和“薛蛮子”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做进一步调查。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等)

    相关链接

    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

    明确界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昨日上午公布。这部司法解释将于今日起施行。

    《解释》第一条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做出了进一步明确:1.对于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2.对于明知是他人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即使行为人本人没有编造,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造成严重后果”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惩处力度。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追究刑责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解释》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6种情形: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3.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4.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5种情形酌情重罚

    《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的5种情形:1.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2.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5.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5种情形判刑5年以上

    《解释》第四条通过列举的方式,对“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加重处罚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5种情形:1.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明确“虚假恐怖信息”范围

    《解释》第六条规定,“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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