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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洛阳·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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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0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部署店外经营、占道经营集中整治活动
店外经营将顶格处罚
    本报讯(记者 常书香 通讯员 徐巧丽)昨日从我市召开的第56次全国文明城市持续提升工作通报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维护干净有序的市容环境和城市秩序,让道于民、还路于民,从昨日起,我市将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店外经营、占道经营集中整治活动。

    本次集中整治活动的重点为:城市区内沿街及两侧违反规定店外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挤占道路或行人通道、影响市民通行和市容环境的各类店外经营、占道经营违规行为。

    根据《洛阳市店外经营、占道经营集中整治活动方案》相关规定,城市主干道和广场等繁华路段,店外经营、占道经营要坚决禁止;主要街道要实现全线净化,一律不准店外经营,所有占道摊点、马路“工厂”“作坊”等都要退街入市。

    今后,沿街商户需新办营业执照的,必须具备足够的室内经营条件,室内经营面积不足、需店外经营的一律不予办理。符合经营条件的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还要和所在地的区政府签订坚持不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承诺书,由城管部门、工商部门、商户各持一份,以便于以后的监督和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城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对辖区内主次干道两侧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商户进行全面普查统计,并动员沿街商户全部和区政府补签坚持不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承诺书。在日常经营中,商户若不兑现承诺,违反规定店外经营或占道经营,第一次由城管部门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认真整改,第二次由城管部门顶格予以经济处罚,第三次则由城管部门函告工商部门收回其营业执照,停止其经营行为。同时,对确认室内面积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将由工商部门负责让其限期搬迁,在期限内搬迁不到位的停止经营,收回营业执照。

    此次整治活动,市城管、工商、公安、食品、卫生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对各区整治情况进行巡查和督导。对无故阻挠行政部门依法管理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行动迟缓、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则酌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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