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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调整方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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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0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调整方案出台
    本报讯 (记者 王晓丹)昨日从市发改委获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我市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调整政策日前确定:从2013年—2014年采暖期开始,我市将按照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改革调整听证会提出的第一个方案调整我市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

    按照这一调整方案,按面积收费的,由0.16元/日·平方米调整为0.18元/日·平方米;实行居民供暖分户计量两部制热价的,其基本热价由0.048元/日·平方米调整为0.054元/日·平方米,计量热价由0.125元/千瓦时调整为0.142元/千瓦时。

    关于采暖面积,多层、小高层和高层仍分别按建筑面积的90%、86%和82%计算。同时,继续实行基本热费政策,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服务机构等用热仍按居民生活供暖价格执行。此外,考虑到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情况,2013年—2014年采暖期,我市还将对低保、五保家庭等低收入群体采暖给予优惠。

    调整后,用热居民每年度人均增加支出67.5元

    据介绍,我市城市居民现行的供暖价格是2006年制定的,此前一直未予调整。此次我市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调整,是在目前国内物价稳定、价格消费指数较低,但当前煤炭价格仍比2006年高50%的背景下,出于积极疏导积累的供暖价格矛盾的考虑而决定的,是两套调价方案中调价幅度相对较小的(12.5%)。此次调整后,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市区人均居住面积31.27平方米计算,每个采暖季,我市用热居民人均将增加支出67.5元,占市区人均消费支出14483元的0.47%。

    对低收入群体采暖实行优惠

    我市此次出台的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调整方案,对低收入群体的采暖优惠也做了明确规定:由供暖收费单位负责,在本采暖季收取居民热费时,城市低保、五保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用热仍按原价格0.16元/日·平方米收取。

    保障群众利益,实现供需对等

    《洛阳市供暖服务承诺》等规范文件也将出台。

    在今年7月召开的我市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改革调整听证会上,听证会参加人除对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进行了论证,还对我市热力经营企业在热力销售和服务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认为热力企业在申请调价的同时,应积极提高其销售和服务水平,实现供需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

    对此,此次出台的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调整方案提出,市供热办要加快组织制定《洛阳市供用热合同》范本,实行对热力公司、供热收费单位(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和居民用户的供热、供暖合同管理,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制定出台《洛阳市供暖服务承诺》,提高热力企业的供暖质量和服务水平,争取在今冬采暖期前执行。市住建委和市公用事业局要采取措施、制定目标,推行供暖分户计量;市供热办和市物业办要尽快出台居民小区供暖办法,逐步实行热力企业直供并收费到户。

    目前,市供热办组织制定的《洛阳市供用热合同》和《洛阳市供暖服务承诺》已初步完成,正在和有关方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待各方通过后,将正式向社会公布。其中,《洛阳市供暖服务承诺》对供热时间、供热标准、收费标准、停用热如何减费及维修、抢修、处理投诉时间等都将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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