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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版:开放招商 服务企业 优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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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高新企业 壮大朝阳产业
项目异地落户 “好处”双方共享
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执法不“亮证” 您可不“伺候”
公 告
实现职工老有所养 解除企业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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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0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首次出台相关办法,鼓励各县(市)区引荐项目到其他县(市)区落户
项目异地落户 “好处”双方共享
    本报讯 (记者 孙小蕊)今后,各县(市)区引荐项目到我市其他县(市)区落户,双方将共享项目带来的“好处”。近日,我市首次出台项目市内异地落户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各县(市)区将因用地限制、规划限制、资源制约、产业配套等不能在本地区实施的项目引荐到我市其他县(市)区落地建设。

    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我市开放招商的过程中,曾出现过以下情况:某县牵头引进的项目,由于受用地、产业配套等因素限制,无法在该县落户,该县又不愿意把项目引荐到其他县(市)区;一些项目更符合某县的产业发展定位,但由另一个县引进并落户在该县。长此以往,我市不仅容易失去一些大项目、好项目,还会导致一些产业的布局过于分散,无法集聚发展。

    办法明确指出,我市鼓励各县(市)区(“招商方”)突破行政区划,将因用地限制、规划限制、资源制约、产业配套等原因不能在本地区落户的项目,引荐到我市其他县(市)区(“落户方”)落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促进开放招商工作创新增效,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办法规定,符合市内异地落户认定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项目必须是符合“落户方”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等要求,并由“招商方”引荐的市外投资的新建招商(不含已有项目的扩能)项目;项目还应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亿元以上的我市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项目。

    对于符合市内异地落户认定的项目,“招商方”与“落户方”的利益应该如何分配?办法指出,在财政收入方面,异地落户项目形成的地方级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年底通过体制结算进行财力划转;“招商方”和“落户方”的分享比例按照2∶8确定,对于引进的重大招商项目,可依照开放招商的有关政策和财税分享体制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在经济指标统计考核方面,异地落户项目数量、投资额、实际到位资金额、企业产值、利税等指标由“落户方”负责管理申报,并由“招商方”和“落户方”按照2∶8的比例进行分配,分别计入双方的年度考核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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