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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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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之前先“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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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0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亮剑”之前先“亮证”
    @洛阳日报

    【热点速读:执法不“亮证” 您可不“伺候”】我市出台《洛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对不出示执法证或者超越行政执法权限和区域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本报10月21日03版报道)

    @平常人(腾讯微博听众)

    执法者必须先守法,当你向别人“亮剑”执法时,自己必须首先尊重和敬畏法律之剑。而“亮证”执法是执法者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的最低“门槛”。

    @洛阳社区民警(新浪微博粉丝)

    规范化、制度化好,能约束个别人谋私利、乱作为、胡作为。对败坏政府名声和形象者,应该加大追责力度。

    @带刺酸枣(新浪微博粉丝)

    记得小时候刚入学,老师就说:要发言,先举手。大约从上初中起,我便知道了国家行政人员执法必须出示证件,亮明身份。为何几乎人人皆知的执法规范仍需一次次出台办法、一回回老调重弹?只有畅通民众检举诉求渠道,落实惩戒措施,正常的执法趋于规范,有序的执法环境才会形成。

    @月朗昌谷(新浪微博粉丝)

    行政执法,主动出示执法证,好!我赞成!这样执法的人有魄力有底气,更能体现出他的代表性和公正性、必要性、严肃性。而被执法的人,能清楚知道对自己执法的是什么单位什么人,不再一头雾水。同时在潜移默化中给群众传递正能量。

    @夏之辉豆(新浪微博粉丝)

    其实,自古以来服装都是某类人的标志,制服是执法人员的通行证,只是在便衣执法时,必要时才亮出。“亮证”执法的规定,主要是让人清楚知道执法人员证件的编号、姓名,必要时拍下证件牌,对执法者是一种约束,避免其胡乱执法。

    @阳光记忆3321(新浪微博粉丝)

    为“亮证”执法叫好!执法前先“亮证”,是对被执法公民的尊重,也是对自己执法行为及资格的澄清,可以促进自我约束,促进民众行使监督权。但必须对执法人员定期公示,以便公众及时了解,避免出现“岗换权还在”的执法黑户。

    (感谢“@洛阳老酒”对本栏目的大力支持,以上网友每人获得价值128元的洛阳老酒1瓶。下期话题,出自本报10月23日05版《英语不重要了?考试受不受影响?》。北京高考英语总分将减少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结合实际,您有何看法?欢迎关注“@洛阳日报”畅所欲言,只要言之有物,一经本栏目刊发采用,您将有奖可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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