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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0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惟名与器不可以假人
□喻清录
    插图 李玉明

    瓜农献果

    《资治通鉴·唐纪》载:唐德宗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太尉朱泚(cǐ)举兵叛乱,德宗避难于奉天(陕西乾县)。逃奔途中,有一瓜农进献瓜果,德宗想授予他殿试官以表谢意。翰林学士陆贽(zhì)谏劝:“爵位不可轻用。献瓜果者,只可赐以钱帛,不当酬以官。”德宗曰:“试官虚名,无损于事。”陆贽又奏:“夫诱人之方,惟名与利,名近虚而于教为重,利近实而于德为轻。殿试官类同勋爵,只能赏给冒锋刃、有战功的人。若献瓜果者亦授殿试官,将士们就会认为朝廷视他们的身躯性命如瓜果般微贱,谁还为国家出力呢?”德宗于是作罢。

    司马光在评论这类事时说:“夫礼,辨贵贱,序亲疏,裁群物,制庶事,非名不著,非器不形;名以命之,器以别之,然后上下粲然有伦,此礼之大经也。名器既亡,则礼安得独在哉!昔仲叔于奚有功于卫,辞邑而请繁缨,孔子以为不如多与之邑。惟名与器,不可以假人。”

    他在这段话中提到了一个著名的历史故事:春秋时,卫国大夫仲叔于奚有功于国家,卫君加封给他土地,他不要土地而请繁缨(增加帽子上的缨缕),孔子说多给他土地也不能给他繁缨。因为天子、诸侯、大夫帽子上缨缕的多少,代表着身份等级,他们坐什么车子、戴什么帽子、穿什么颜色的衣服等等,都有严格的礼法规定,如只有天子才能乘坐六匹马驾的车,才能观赏八行乐队表演的宫廷舞蹈,以区别尊卑贵贱。从这个意义上说,繁缨确实比土地重要。

    名与器是联系在一起的,名即一个人所拥有的职务名分,有了某种名分就可名正言顺地享用相应的器物。一国之君必须珍惜名器,不能像财物一样赏人给人,《资治通鉴》记载了许多这方面的史实,足见司马光对国家名器的重视。

    后唐庄宗同光二年(公元924年),庄宗李存勖任命伶官(宫中负责乐器演奏的官职)陈俊为景州刺史、内园栽接使(宫中负责种树的官职)储德源为宪州刺史。宰相郭崇韬谏曰:“陛下所与共取天下者,皆英豪忠勇之士。今大功始就,封赏未及一人,而先以伶人为刺史,恐失天下心。”庄宗曰:“吾已许之矣!公言虽正,然当为我屈意行之。”时亲军有百战未得刺史者,莫不愤叹,后唐也很快灭亡了。与此相反,宋太祖赵匡胤就非常珍惜国家名器。宋太祖开宝八年(公元975年)四月,教坊使(宫中负责舞蹈的官职)卫德仁以年老求外任,请朝廷给一个郡守之职。宋太祖不同意,宰相们商议降一级,给他一个州司马之职,宋太祖仍不同意,认为乐官不能担任地方长官,结果升迁卫德仁为太常寺大乐署令(朝廷主管音乐的长官)。

    君王任用宰相这样的重臣,更要慎之又慎,因为他们关乎到国家的兴衰存亡。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十二月,幽州节度使张守珪击破契丹,斩契丹王。玄宗打算授予张守珪宰相名分以奖其功,宰相张九龄谏曰:“宰相者,代王理物,非赏功之官也。”玄宗道:“只授其名,不任实职,可乎?”张九龄对曰:“不可。惟名与器不可以假人。”玄宗只好作罢。

    朝廷珍惜国家名器,对皇亲国戚这类拥有特权的人,也不能随便给予。唐玄宗开元六年(公元718年)四月,王皇后之父王仁皎死,其子王守一请按诸侯王规格,筑坟高五丈一尺,玄宗许之。宰相宋璟谏曰:“按礼法,一品官坟高一丈九尺。以后父之尊,欲高大其坟,何足为难!但后父违禁,礼法何在!”官员坟墓高低是身份象征,亦是国家名器之一,玄宗于是下旨王仁皎坟高只能一丈九尺。

    有“小太宗”之称的唐宣宗李忱,非常珍惜官员服装的赏赐,因为官员服装也是国家名器之一。当时朝服有黄、绿、绯、紫四种颜色,紫色是宰相一级的高官及德高望重之人穿着的,因此许多士大夫把“衣紫”作为终身奋斗目标,但宣宗往往一年半载也不赏赐一套。大中八年(公元854年)二月,名相牛僧孺之子牛丛出任睦州刺史,宣宗赏赐他一套紫色朝服,但马上觉得不妥,因为刺史应该穿绯色朝服,于是马上收回,改口道:“且赐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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