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9日下发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各卫视频道每天每小时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1次,每次不得超过3分钟,每天播出同一内容的不得超过3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30日在北京通报,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还要求,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要在屏幕右上角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并禁止使用“矫形”“塑形”“透脂”“甩脂”等宣传语或变相宣传丰胸、减肥产品;同时重申,不得使用新闻采访、主持人主持以及“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形式进行宣传,并且在每天18时至24时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据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专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