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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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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1 月 7 日 星期    【打印】  
本月1日起,我市公租房申请条件门槛降低——
申请公租房不再限制收入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从本月1日起,我市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包括取消申请人群的收入限制、放宽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年限等。

    申请条件调整凸显两大亮点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公租房的供应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调整的最大亮点,就是取消了对这三类人的收入限制,其无须再提供收入证明。

    “有些企业的技术骨干想租公租房,却因为有收入限制不得不放弃,现在可以申请了,更有利于企业稳定人心。”该负责人说。

    公租房申请条件调整之后的又一大亮点,是放宽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年限——由原来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调整为“已缴纳了社会保险,已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此举也是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实现新就业人员从“租房”到“买房”的过渡。

    年底前将进行实物配租

    为了让更多人“居有其屋”,年底前我市将有一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实物配租,并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实行公开轮候制,轮候期为一年。当居住人员在收入、人均面积等方面达到一定水平后,就要搬出公共租赁住房,让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入住。如果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就要主动提出变更登记,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核。如果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必须退出轮候。

    公开配租时,伤残人群等可以优先安排在一楼,配租结果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公布。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个人)、单位需与房屋产权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用工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须优先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内的公共租赁住房须优先用于园区内单位职工,余房交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分配。

    本报记者 李岚 通讯员 李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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