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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版:全面深化改革 释放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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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进入不动产权利“城乡平等”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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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1 月 23 日 星期    【打印】  
我国将进入不动产权利“城乡平等”时期
——国土资源部权威人士谈“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 (记者 王立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国土资源法学领域权威人士指出,我国将进入城乡不动产获得平等权利和法律保护时期。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主任孙英辉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应从整体上把握《决定》精神,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增加农民财产权利,要同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同市场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以及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作为有机整体理解,为打破城乡二元建设用地市场提供长远、根本的法治保障。无论“农地入市”“小产权房”破题还是征地制度改革,都已经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如何通过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付诸城乡平等、公平正义的法治建设来实现。依法治地、依法治市将成为现实。

    《决定》的贯彻落实,将使城乡建设用地方面的一系列法律困局被突破。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相关表述,农村建设用地只能在符合规划情况下内部使用,如果外部使用,就必须经过征地。而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参与联营,但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按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规定,家庭承包土地、宅基地不能用来抵押。债权改变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所有权。《决定》将有力推动法律的统一,解决土地法规碎片化、矛盾化问题,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提供先决条件。

    孙英辉说,今后一个时期,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提速的同时,作为土地基本法的土地法的制定将再次被提上日程。现行土地法规重政府管理、轻民事权利倾向将得到改观,相关民法物权制度将加快建立健全,以行政法、刑法某些条款代替民法保护权能的情况将会成为历史。修订完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对农民土地使用物权的规定,深化土地统一登记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在坚持严格的用途管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不动产登记条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土地利用规划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将加快出台、完善。

    《决定》从农村突破,从局部突破,以城乡一体化为总目标,赋权于民,让农民以产权保生存、谋发展,抓住了改革的“牛鼻子”,扩权、规范同步推进,管理、服务一起提升,改革、法治全面深化,有望形成公平竞争环境,增强经济发展活力,长远解决在城镇化进程中的法治保障不健全及土地管控难问题,也为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提供重要的市场机制和法治前提,非常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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