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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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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1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恶意透支11万余元,一被告被判刑5年。法官表示——
恶意透支一万元,就可能担刑责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拥有银行信用卡。透支信用,就要按期还款,否则就会受到信用惩戒,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日前,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被告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昨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法院工作人员。

    恶意透支11万余元,领刑5年

    2008年5月27日,王某在交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银行后来发现,这张信用卡数次未及时还款,截至2012年7月17日,该卡透支本金11万余元。其间,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促王某还款,当事人拒不还款,便于去年1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王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安机关立案后,其亲属已偿还全部透支款及利息,可从轻处罚。于是,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恶意透支一万元就有可能担刑责

    如何界定“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呢?

    涧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范映辉说,日前,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专门就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

    范映辉说,这一解释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如果持卡人未接到相关通知或文书,过了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其次,“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属故意犯罪,持卡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动机,“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

    《解释》还对恶意透支的数额及法律认定做出明确规定: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解释》,恶意透支一万元,就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范映辉说。

    本报记者 李三旺 通讯员 史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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