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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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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有无瑕疵
商家负责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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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2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市工商、消协等部门对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解读
商品有无瑕疵
商家负责举证
(资料图片)
    近日,我市工商、消协等部门对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中部分条款进行解读。有关人士说,待明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法》实施后,消费者可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举证责任将由经营者承担

    【案例】

    市民张先生在市区一家电器卖场购买了一台微波炉,使用时突然发生起火现象。张先生认为,这台微波炉买回来才3个月,肯定是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的起火现象。但销售商表示,该款微波炉已过了包退、包换期限,商家只能提供维修服务。而对于起火现象是否由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只能由消费者自行举证。

    【解读】

    市消协工作人员肖慧表示,类似的问题并不少见。有时,一些耐用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商家会要求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是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然而,由于鉴定费用较高、鉴定环节烦琐,让不少消费者望而却步。

    新修订的《消法》中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肖慧表示,新规定实施后,将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无“三包”商品也可7天退货

    【案例】

    市民杨女士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双布鞋,刚穿了两天,发现布面与鞋底接缝处有开裂现象。杨女士随即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商家却以此类商品没有“三包”规定为由,只负责维修,不予退货。

    【解读】

    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李二帅说,目前服装、鞋类商品尚未纳入“三包”规定。新修订的《消法》中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李二帅认为,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没有对应的“三包”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也没有退换货、修理的约定,那么,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享受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的权利。

    网购商品可7天无理由退货

    【案例】

    市民周先生前几天在一家网店购买了一条牛仔裤,可是买回来后才发现,裤子的颜色与网店公布的图片相比有色差,周先生联系卖家后希望退货,却被商家以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为由拒绝。

    【解读】

    肖慧表示,如今网购现象很普遍,但买卖双方交易时不见面,消费者只有在收到货后才知道商品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对于此类问题,由于以往法律上缺少明确规定,只能按照网购交易平台的规定来执行,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

    新修订的《消法》中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不过,对于消费者定做的,以及鲜活易腐商品或者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则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新修订的《消法》给予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使得买卖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不过,还要提醒消费者,退货商品应当完好,且消费者需承担运费。

    本报记者 王蕾 通讯员 刘东伟 赵梅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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