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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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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2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率大幅下降
做好预防工作需要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机制
    核心提示

    昨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到法院参观,并旁听案件审理。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来自市旭升中学的数十名学生,法官通过讲授法律知识等形式,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下降超五成

    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张宏谋介绍,我市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社会各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都做了许多努力,并且成效明显。

    2012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共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案件122件,其中以刑事案件居多。在这些案件中,90%以上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则不足10%。

    张宏谋介绍,从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诸如抢劫、伤害等暴力犯罪案件和性侵害犯罪案件最多,这两类案件占到了案件总数的70%。

    今年,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率明显下降,截至目前,少年审判庭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超过50%。

    未成年人重复犯罪率不足1%

    未成年人犯罪接受刑罚后,重复犯罪的概率有多高?张宏谋介绍,我市法院采取“惩罚、矫治与预防为一体”的审判教育模式,大大降低了未成年人重复犯罪的概率,从近年来的相关案例来看,重复犯罪率不足1%。

    在活动中,法官专门带领学生们来到“圆桌审判庭”参观,并让学生穿上法袍过了一把法官瘾。(上图)

    “圆桌审判”模式,取消了审判台、公诉席、辩护席、被告席之间的高矮层次之分,审判人员与诉讼参与人围坐在椭圆形的审判桌周围,减轻了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中的心理压力,使未成年人在较缓和、温暖的气氛中放松心情,有利于法庭查清犯罪原因和事实,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

    除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感化教育外,法院在判决上大胆适用非监禁刑,也为预防未成人重复犯罪起到积极作用。今年7月,某中学学生崔某因犯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审中,法官全面调查了其犯罪前学习、生活和家庭状况,并分析评判犯罪成因和危害后果,在其真诚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法庭依法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并帮助其重新回到学校。“未成年人因心理不成熟,容易走上歪路,但也容易矫正。”张宏谋说。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须社会合力

    据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显示,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违法犯罪已被国际社会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

    张宏谋表示,从我市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因素仍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但其背后折射出的,是社会管理机制对司法实践的“配套跟不上”。张宏谋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但在实际生活中,能按照规定做的并不多,“如果经营者不自觉,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将为未成年人走上歪路埋下隐患”。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廷钢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除了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外,还要有完善的救助机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比如,设立专门机构,从思想上入手,帮助孩子走出心灵的泥潭;对于即将从监狱步入社会的青少年,监管机关、社会救助部门对其进行心理辅导,设计就业方案等。“只有形成有效合力,才能构筑坚固防线。”张廷钢说。

    本报记者 李三旺 特约记者 石笑飞 通讯员 赵越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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