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这次修改行政法规,主要是按照简政放权、放管并重的要求,删除了有关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资质资格认定核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下放管理层级的实施主体,同时,优化了行政审批流程,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因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修改了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船员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
由于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修改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9部行政法规。
根据取消“举办全国性广播电视交流、交易活动批准”和下放“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的有关规定,《决定》修改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