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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版:洛阳·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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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以政府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公务人员索要门票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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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2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洛阳市大型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试行)》
禁以政府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公务人员索要门票将被追责
    核心提示

    昨日下午,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洛阳市大型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文规定,对职能部门及个人滥用职权摊派、索要门票等行为,将被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办法》全文共14条,明确了我市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审批流程,明确了文化、公安、工商等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规范了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及举办单位的应尽职责,规定了营业性演出活动经常涉及的管理部门和服务部门的工作任务。《办法》规定,实行营业性演出许可和安全许可制度。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办法》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

    1 临时搭台,须向市安监局申请

    《办法》规定了严格的演出审批流程:

    ——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应在取得演出场所使用证明后,向演出场地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举办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在取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批准后,应当提前20日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在取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性演出广告发布批准手续。

    其中,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以上的,由演出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办法》强调,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须提前7日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舞台搭建的详细方案和设计施工方的资质证明;如搭建舞台涉及特种设备,须提前7日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2 严禁擅改活动时间、地点、内容

    《办法》逐条明确了文化、公安、工商三个监管部门,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及举办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其中,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应确保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主要节目内容与对外广告宣传一致,严禁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

    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要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发生;发现进入演出现场的观众达到核定的观众数量,仍有观众等待进场的,应当立即终止验票。《办法》还规定,严禁在活动过程中燃放焰火(含冷焰火)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3 滥用职权索要门票将被追责

    以往,少数职能部门及个别人群索要演出门票的行为屡屡存在,侵害了演出单位的利益,挫伤了企业和普通市民的积极性。

    会议认为,索票是一种变相腐败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应严厉打击。

    会议强调,不管是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市民,都应把文艺演出当成一种商品对待,把买票看演出、文明守规则当成一种应有之态,自觉维护健康文明的营业性演出市场环境。

    《办法》在规定了营业性演出活动经常涉及的管理部门和服务部门的工作任务之后,特别提出,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对职能部门及个人滥用职权摊派、索要门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破坏演出市场秩序、增加企业负担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办法》明确,大型营业性演出安全管理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牵头,建立大型营业性演出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

    《办法》还明确,演出举办单位是大型营业性演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责任主体。发生突发事件时,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责任主体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发生演员未到场、假唱、演出内容违反禁止规定等情形的,由实施许可的文化部门牵头处理;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的,由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部门牵头处理;发生突发断电、卫生事故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处理;应急部门要牵头做好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会议决定,本办法试行期为两年。

    本报记者 孙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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