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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版:洛阳·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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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业从此有了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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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2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河南省沐浴业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明年3月1日起实施。即日起,我市沐浴企业可到商务部门备案登记——
沐浴业从此有了规矩
    近日,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和省环保厅共同制定并发布了《河南省沐浴业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说,《办法》是我省出台的首部规范沐浴业企业经营行为的规章制度,对沐浴企业的设立、经营管理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沐浴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制

    《办法》中所称的沐浴企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淋浴、盆浴、池浴、药浴、桑拿、温泉、SPA、足部保健按摩等沐浴设施,及其他配套服务项目的企业。

    按照《办法》中的规定,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沐浴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省辖市商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设立的沐浴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县(市)区商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沐浴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说,从即日起,我市沐浴企业可持相关资料到市商务局商贸科进行备案,领取省商务厅统一印制的沐浴行业备案登记证。

    备案时,经营者需提交如下材料(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核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提供住宿服务的还应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用水许可证;取用地下水的,需提交取水许可证;自备锅炉的,需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部门核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提供音像制品放映服务的,需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浴区、更衣区禁带摄像手机

    以往沐浴业从业者职业素质参差不齐,给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不够规范。对此,《办法》要求,助浴技师及沐浴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有关组织及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相关企业聘用的保安人员,也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对于消费环境安全问题,《办法》中要求,沐浴经营场所在营业时间要每2小时进行一次消防巡查,夜间应当每1小时巡查一次。严禁在沐浴经营场所内燃放烟花和冷烟火,严禁带入易燃易爆物品。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按照《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此外,沐浴业经营者还应在沐浴场所入口醒目位置设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的禁浴标识,高血压患者、心脏病患者、醉酒者等不宜就浴的警示标识,禁止在浴区、更衣区使用带有摄像功能的手机的提示标识,禁止3周岁以上儿童进入异性浴区标识,禁止黄赌毒标识以及消防安全提示警示类标识。

    一次性用具不得重复使用

    “如今沐浴场所提供的如毛巾、浴巾等多为一次性用品,如果商家回收后重复使用,将带来卫生安全隐患。”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说,《办法》规定,沐浴场所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与消费者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浴巾、毛巾、垫巾、浴衣裤、拖鞋、饮具、修脚具等物品一客一换一消毒,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具。

    《办法》还要求,浴池水温不能低于35℃,并按照《沐浴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根据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客流量等状况定期对浴池进行清洗、消毒、换水。浴池水每日必须经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处理,营业期间池水应定期补充新水,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消费者在洗浴场所中消费时,出现晕池、滑倒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对此,《办法》规定,出现此类情况,相关服务人员应先行、及时救治。因经营者责任,导致突发事件并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情况给予赔偿。非经营者过错的,由于消费者个人原因,经劝阻无效,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本报记者 王蕾 实习生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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