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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版:洛阳·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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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力量投身造林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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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2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鼓励社会力量投身造林绿化
    (上接01版)经市、县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绿化面积在1500亩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允许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林产品开发、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生态旅游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对造林地块属于林地或一般耕地的,造林验收合格后,颁发林权证或林木所有权证等。

    会议强调,要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景观效益有机统一起来,积极稳妥推进林业生态圈建设,尊重农民意愿,实现好、保障好农民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在全市营造全民动手、绿化家园的浓厚氛围。

    目前,全市仍有近百万亩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沟亟待绿化。会议强调,要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力争3年内完成全部宜林“四荒”绿化任务。

    《关于推进造林机制创新加快宜林“四荒”绿化工作的意见》提出,社会各界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取得“四荒”资源使用权,使用权期限一般为30年至70年。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享受继承、转让、抵押和参股联营等相应权利。经营主体在宜林“四荒”使用权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开发内容,享有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自主权。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在完成所承包的宜林“四荒”绿化并经验收合格后,原则上可留出不超过承包总面积10%的空间用于经营开发。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相关政策以最终印发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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