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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霍高速义昌大桥事故调查报告公布43人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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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2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连霍高速义昌大桥事故调查报告公布43人被追责
    据新华社郑州12月27日电 (记者 张彩霞 梁鹏)记者27日从河南省安监局获悉,《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2·1”重大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日前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公布。调查认为,这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目前已对20名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司法措施,建议对河北、陕西两省相关部门23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13年2月1日8时57分,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处发生一起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导致义昌大桥部分坍塌,车辆坠落桥下,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

    2月1日晚,由河南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的事故调查组成立。

    调查认为,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2·1”重大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石彦飞、李瑞党(2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等人使用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冀A70380号货车,不按照规定进行装载,长途运输违法生产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和烟花爆竹(开天雷),途中紧急刹车,导致车厢内爆炸物发生撞击、摩擦引发爆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冀A70380号货车实际所有人为石彦飞,挂靠在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运营。

    事故货车所载货物系从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装载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和烟花爆竹(开天雷)。

    调查认为,凯达公司疏于管理,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使用普通货运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包给无资质人员生产经营,超标准、超范围违法生产;蒲城县小郭货运部、虎子货运部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为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联系介绍运输危险货物,用百货名义替代危险物品填写运输合同;河北省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陕西省蒲城县政府及当地安监、公安、工商、交通、质监等部门在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等方面工作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目前,包括陕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凯达公司以及蒲城县小郭货运部、虎子货运部等单位的20名犯罪嫌疑人,已于2013年7月5日移送三门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调查报告建议,对河北省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陕西省蒲城县分管领导及相关局委、镇政府等单位的23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由各地分别对凯达公司、宏盛公司、虎子货运部、小郭货运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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