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 教育部3日公布《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不符合招生条件、未按照规定办理完成有关保险手续、未成年人未随父母在中国境内居住且未办理委托监护等不适宜招收情形的,学校不得招收”。
据了解,此次《规定》草案主要对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校内和社会管理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监督等做出具体规定。如,高等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高等学校对国际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高等学校具备条件的,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学位论文摘要和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语,由学校或者学生所在院系确定。
《规定》草案强调,未满18周岁的国际学生,一般应当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居住;有住宿条件的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可以向其提供校内宿舍,并及时到宿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