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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 月 7 日 星期    【打印】  
最高检:
不得公开或传播涉案未成年人姓名、照片等资料
    据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 (记者 陈菲)最高检日前发布新规定,强调要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避免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

    为了适应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重大修改,依法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12月31日最高检下发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共六章八十三条,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和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法律监督、刑事申诉检察予以全面规范。

    规定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在依照法定程序和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办理,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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