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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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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房屋“经验收合格”该怎样界定?
    在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和购房者常因交房条件、交房期限等发生纠纷。在签订房屋合同时,如何正确界定房屋“经验收合格”这一条款,规避问题的出现?

    2012年1月8日,市民王杰在我市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除约定交房期限外,还约定了交房时房屋必须“经验收合格”。随后,王杰按合同约定交纳了房款,可到约定交房日期时,开发商没能如期交房。此后,又拖了一个多月,开发商才通知王杰前来交房。交房时,因开发商不能提供“经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王杰拒绝接受交房,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2012年7月28日,房地产开发商拿到了房屋验收合格的文件。随后,双方办理了交、收房手续,但对于因逾期交房而产生的违约金问题,双方仍多次协商未果。

    2013年6月27日,王杰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洛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1658.74元,但开发商只愿意承担一个月的违约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房屋是否“经验收合格”唯一有效的法定证明文件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既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条件是“经验收合格”,开发商在其售楼部通知王杰交房时,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取得并出示相关证明,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经过仲裁,开发商最终按王杰要求违约金的60%,支付了逾期交房费用。

    仲裁委仲裁事务处相关负责人张阳表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其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张阳建议,在实际签订合同时选择“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这种交房条件时,作为弱势群体的购房者,还应明确商品房验收主体及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这样才有可能避免交接房屋时发生纠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武怡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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