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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近日发布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今年要逐步落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各项措施。
廉政建设专家表示,这份工作报告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改革和创新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岗双责”“一案双查”
——党委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理清责任、落实责任是前提。不讲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决策也落不到实处,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报告提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
什么是主体责任?中央纪委研究室负责人介绍,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五个方面。
当前,不少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对党委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做分内之事,只是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甚至当做纪委一家的事一推了之。
“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关键在于缺乏责任追究。”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认为,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要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落实不到位的应当追究党委的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当追究纪委责任,让板子真的打下来。
报告提出,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必要时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科研部副主任胡扬认为,现阶段责任追究存在三个难题。一是责任难以划分。在现实中,党委班子、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难以划分,从而导致责任难以追究。二是考核缺乏科学有效的保障。考核主体单一、考核内容过于宽泛、考核方法不够科学,无法为责任追究提供客观依据。三是缺乏程序保障。责任追究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不明确,导致了责任追究往往成为口号,难以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明确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法律地位,赋予纪委更多的监督方式和问责手段,提高纪委监督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胡扬说。
高波提出:“‘一案双查’很有威慑力,实际上就是倒查追究,会让各级党委负责人时刻提醒自己要紧抓党风廉政建设,使他们如履薄冰,如走钢丝,这既是压力,也会产生动力。”
“两个为主”
——强化上级纪委领导作用
在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方面,报告明确了“两个为主”,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但在以往的习惯性程序中,不少地方纪委如果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都必须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在得到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
广东省纪委书记黄先耀说:“部分基层纪委和派驻纪检机构的领导干部对同级党委不敢监督,担心人、财、物受影响、被牵制,所以畏首畏尾,不愿触动既得利益。”
这种情况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一些腐败大案要案,存在多年却未能发现,结果愈演愈烈;有的地方长期存在团伙性腐败活动,涉案人数多,活动范围大,却迟迟未能查处。
“如果案件线索处置和查办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上级纪委同时知情,那么就会对地方党委形成制约,就不能轻易放弃对案件的查办,这有利于推动查处腐败案件,打击腐败犯罪。”中央纪委研究室负责人说。
浙江省纪委书记任泽民认为,当前关键是要研究制定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明确双重领导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特别是在查办腐败案件方面,亟须出台更加细化、明确的操作办法,使上级纪委加强领导有章可循、下级纪委接受领导有据可依。”
中央纪委研究室负责人还提出,纪委书记、副书记是一级纪委的主要领导,他们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有利于强化他们同上级纪委的沟通和联系,有利于他们更加大胆地履行监督职责。
“两个全覆盖”
——完善派驻机构 改进巡视制度
信访局、档案局……近年来一些所谓的“清水衙门”接连发生腐败案件。“这说明权力不论大小,只要失去制约和监督,就可能被滥用。”中央党史研究室研究员薛庆超说。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是监督各部门反腐倡廉的主力军。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也就是实现派驻的“全覆盖”。
“当前,派驻机构普遍存在干部使用权限不明、办案力量不足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派驻机构职能作用的发挥。”一位中央纪委驻国务院某部门纪检组长说。
报告提出的一系列具体措施意在解决派驻机构的后顾之忧,包括纪检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派驻机构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等。
过去一年,10个中央巡视组分两轮对20个地方、部门和单位开展巡视,其中第一轮巡视中发现有价值的问题线索比过去增加5倍,多名高官因此落马。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提出:“改革后的巡视制度呈现出全新面貌,监督非常认真,不是走过场,持续的时间比较长,透明度比较高,所有巡视的地点、对象、巡视组组长以及最后的巡视结果,都向社会公开,因此能够更全面地发现问题,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
“此次报告提出,巡视工作要扩大范围、加强力量、加快节奏,实现全覆盖,这意味着所有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要适用巡视制度,目的就是让这项好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马怀德说。
对于报告中提出的“探索专项巡视”,浙江省纪委副书记杨晓光认为,巡视工作面广量大,必须突出重点,不能“撒胡椒面”,要根据党风廉政工作日常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问题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和单位开展重点巡视或专项巡视,这样才能做到以小见大、由点及面。
(据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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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加大力度追惩外逃贪官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对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进行了重要部署,强调要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
反腐败问题专家、中共中央编译局政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季正矩表示,工作报告释放出了清晰而有力的信号,即“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外逃贪官藏匿在世界哪个角落,都将追惩归案,包括腐败资产及收益。
“可以说,从今年起,中国将着力创新完善相关追逃机制。”他说。
腐败分子外逃问题主要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频繁发生的贪官携款外逃案件,不仅导致大量资金外流,而且严重损害了中国的法纪权威和政府形象。
2004年,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被美国联邦调查局移交给中国警方,成为中美建交以来首名从美国追回的外逃贪官。其示范效应和震慑作用是明显而重要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秀梅说,中国可以通过与对象国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个案解决等途径来追逃追赃。另外,由于贪官外逃常常采用伪造证件等方式,提请对象国予以驱逐也是一个途径。
中国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对腐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这一特别没收程序的设置可以更加有效地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追缴腐败犯罪资产。
王秀梅说,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若中国司法系统出具正式文件申请查询或冻结外逃贪官银行资产时,金融机构有义务协助提供信息及对其资产予以冻结。外逃贪官资金被冻结有利于中国将其通过各种途径追回。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