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长假后上班第一天,很多机关单位摒弃燃放鞭炮的传统,“静悄悄”地开始工作,风气为之一变,令人欣喜。然而,一些商家恢复营业时还有大肆燃放“开门炮”的,噪声扰耳、烟雾呛鼻,令人闹心。
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洛阳是有“紧箍咒”的,市公安局《关于节日期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明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时间为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每日17时至22时,其中,除夕17时至次日9时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显而易见,那些不绝于耳的“开门炮”在燃放时间上违规了——问题是,为什么它们敢于违规?今后怎样才能让它们不敢违规?
答案或许还得从我们的“紧箍咒”中找。按照《规定》,如果在允许时段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显然不够“严厉”,对违规燃放“开门炮”者形不成足够的“威慑”。另外,就是这样相对“宽松”的条款,实际上执行了没有?也得打个大大的问号。
相比较而言,杭州的“紧箍咒”就严厉许多,对违规燃放“开门炮”的单位和个人,一旦查获,当地警方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有拒不服从管理者,当地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甚至拘留。
据报道,这个“严”字当头的“紧箍咒”让杭州的大部分商家受到约束,个别“顶风作案”者都没逃过处罚。
禁令有威慑力,再加上刚性执行,“紧箍咒”才不会变成“稻草人”。笔者以为,洛阳今后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妨再大一些,处罚金额不妨再高些;同时要对违规的商家处罚到位,绝不手软。
“开门炮”说到底是图个吉利,但生意的兴衰与“开门炮”没有必然联系。在此也奉劝商家,与其“烧钱”放鞭炮,不如用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赢得声誉和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