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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形成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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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2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我国已形成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专家解读新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日前,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3章70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专家认为,《办法》将社会救助上升为根本性、稳定性的法律制度,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解决急难问题构建起完整严密的安全网。

    告别“碎片化”,救助制度走向规范统一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保底性制度安排,一旦出现缺漏即意味着会有人马上陷入生存危机,因此是关乎社会底线公正的客观标志。”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说。

    我国社会救助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长期以来,还存在体系不完善、制度“碎片化”等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已成为社会共识,必须做出制度性安排。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

    郑功成认为,《办法》体现了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特点,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从长期改革试验状态向成熟、定型的制度安排迈进了一大步,是全面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理顺机制畅通渠道,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贾俊玲指出,《办法》明确了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制定了多项方便求助措施,畅通申请、受理渠道,以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受助,能够有效防止救助不力的“冷漠病”。

    她举例说,比如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堵住“漏、错、骗”,坚守底线公正

    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在于能否真正守住底线公正。

    南开大学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院院长关信平表示,实施社会救助,要杜绝“养懒汉”现象,防止“漏助、错助、骗助”行为,确保宝贵的社会救助资源真正用于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

    对此,《办法》专设“监督管理”一章,从申请人、救助机关、相关单位三个角度,规定了相关权利义务。

    ——受助人有报告义务,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民政部门有查核职责,可以根据请求、委托,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相关单位有配合义务,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查询、核对予以配合。

    厦门大学副教授朱至刚指出,《办法》弥补了以往制度的缺失,如过去低保制度只以收入为申请标准,这次将申请者的财产状况纳入其中,“开宝马领低保”“住多xc套房领低保”等现象将难以再现。

    凝聚社会力量,提升救助质量

    随着《办法》公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也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提出。《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于海认为,《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来确定救助是全社会的事,不由政府一方面承担,把大门向社会敞开,这是根本性的转变。

    (据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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