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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刚 |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昨日,市消协发布我市2013年度十大维权典型案例,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维权。
案例一 饭店用餐滑倒
2013年6月,崔先生带女儿在某火锅店就餐,由于地面湿滑且无防滑措施,女儿摔倒受伤。经调解,该火锅店赔偿崔先生医疗费700元并退回餐费120元。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消费者有权向火锅店提出赔偿要求。
案例二 买到假冒食品
2013年,杨女士在我市一家药店购买了由某公司生产的“奥迪雅非常瘦”减肥胶囊。后来,她查询发现,该产品与批准文号不相符。经调解,该药店赔偿杨女士1万元。
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魏红旗:
本案中药店出售的“奥迪雅非常瘦”减肥胶囊实际为假冒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案例三 购车收取手续费
2013年11月,鲍女士在某汽车4S店使用信用卡支付购车款时,被要求支付4800元手续费。几天后,鲍女士发现手续费实为2400元。商家称,多收的2400元为店内收取的手续费。经调解,该汽车4S店将2400元钱退还给鲍女士。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进:
在本案中,该汽车4S店假借其他名义收费,实质上就是故意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赔偿。
案例四 分红保险难见分红
王先生于1997年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儿子购买了一份分红健康保险,保险期56年。15年来,王先生没有接到保险公司任何形式的领取红利提醒,致使自己没有及时去领取儿子的生存收益金。王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理应赔偿自己的损失。经调解,保险公司向王先生赔礼道歉,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进: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工作确实有不足之处,但在法律上并构不成欺诈,所以,消费者提出按照欺诈行为进行赔偿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五 中介不退房产证
2013年12月,罗先生通过一家中介公司卖房,三方签订合同后,罗先生向中介公司提供了房产证原件。7天后,买房人以罗先生没有土地证为由提出退房。中介公司要求罗先生支付“辛苦费”5000元,否则不予退还房产证。由于当事双方分歧过大,消协部门已对此案终止调解,罗先生将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运超:
在我市二手房交易中,有房产证即可交易。我国有“地随房走”的原则规定,购买了房子即同时也购买了相应土地。在本案中,罗先生并没有违约,房产中介公司让罗先生支付“辛苦费”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案例六 千足金变足金
冯某在我市某珠宝店花8304元购买了一条重31.55克的千足金项链,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这条项链并不是千足金的而是足金的。经调解,该珠宝店为冯某更换一条千足金项链。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运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珠宝店的行为明显属于欺诈销售,消费者理应索赔。
案例七 擅自开通收费业务
2013年3月至9月,丁先生发现手机话费越来越高,到营业厅查询发现开通了10元上网流量费和10元短信包业务。经调解,电信运营商向丁先生赔礼道歉,并对其遭受的损失双倍赔偿。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本案中,电信运营商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八 店面易主老卡难用
陈先生于2012年在某洗浴中心购买一张价值5000元的洗浴储值卡,2013年10月去消费时,工作人员称由于洗浴中心已经易主,必须再交2000元才可以合并使用此卡。经调解,陈先生又充值500元合并使用此卡。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晓军:
经营者在停业、改行或倒闭时,有义务通过各种方式通知预付款的消费者办理解除消费合同手续并退还未消费部分的金额。如果消费者发现经营者“蒸发”的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
案例九 新车出现故障
2013年4月,秦先生购买了中型汽车一辆,该车行驶至300公里时突然出现故障。秦先生认为,这辆车行驶尚不足1个月,要求更换整车。经调解,汽车生产厂家免费为秦先生的车更换了新的发动机及电瓶、变速箱总成。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孔朝辉:
按照现行的汽车三包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可免费(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修理。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案例十 装修公司隐瞒事实
2013年7月,冯女士准备装修新房,于是找到一装修公司为自己做预算。当冯女士支付了11250元的首付款后,却发现该装修公司承诺给自己的折扣与实际不符。冯女士要求解除合同,但装修公司称须扣除20%的违约金。经调解,该装饰公司将首付款全额退还给冯女士。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孔朝辉:
本案中,商家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下和商家订立了装修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商家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商家应当退还预付款。
本报记者 王蕾 通讯员 原丽娟 张亚亚
七类问题成2013年消费投诉热点
2013年,我市各级消协部门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885件,解决投诉1824件,解决率9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6万余元,支持消费者起诉11件
● 通信资费类主要问题
资费条款设置繁杂且不易理解
电信运营商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更改套餐内容
各种商业推广短信多
● 金融保险合同类主要问题
保险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条款
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或减少赔偿
● 预付式消费类主要问题
商家擅自更改服务内容
擅自提高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在特定时间段拒绝消费
● 汽车消费类主要问题
经销商拒不退回定金
在办理车贷时收取服务费或强制要求买保险
售后服务不到位
● 商品房合同条款类主要问题
消费者落入“定金”或“认购金”陷阱
认购协议书上对消费者约束的条款多,对开发商约束少
交房质量与购房时承诺的相去甚远
● 中介服务类主要问题
隐瞒真实情况,抽取中介费或从中赚取差价
巧立名目收取中介费
合同约定不明确,服务质量不到位
● 家电售后类主要问题
维修和送货不及时
夸大产品故障,增加维修费用
维修人员不填写维修记录,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难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