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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版:洛阳·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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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3 月 12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开展九都路两侧环境综合整治
沿街建筑物二层以上不得设置店面招牌
    本报讯 (见习记者 高峰 通讯员 刘玉军)昨日召开的九都路两侧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透露,我市将对九都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配套市政设施等全面整治,并下发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其中,九都路沿街建筑物二层至楼顶不得设置店面招牌,可设置的沿街招牌上下高度不得超过1.5米,招牌可视面距建筑物墙体原则上不得超过0.6米。

    拆除全线违法建筑物

    《方案》提出,要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全线违法设置的独立式广告、墙体广告、护栏广告、箱体广告及各类非法设置的占道设施;拆除建筑物二楼以上非法广告招牌;拆除各类非法占道亭棚,全线除交警亭和经审批的亭体外,不得设置其他类别亭棚。

    沿街二层以上不得设置店面招牌

    《方案》明确,同一座建筑物沿街门店招牌设置应当统一高度、统一宽度、统一厚度,招牌长度按门店宽度设置,同一建筑物所属店面招牌之间不得留空隙。原建筑设计中已预留招牌位置的,应按原设计布设;店面上部如有阳台等凸出物者,招牌设置不得超过凸出物;原设计中既无预留招牌位置又无凸出物的,设置的招牌可视面距建筑物墙体原则上不得超过0.6米。

    《方案》提出,沿街门店招牌设置实行一店一牌。连锁经营单位招牌设置,在满足其统一形象要求的前提下,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效果。门店招牌的大小应与建筑主体相谐调。沿街招牌的上下高度不得超过1.5米;多层建筑沿街门店招牌的上沿不得超过二层窗台底线;一层坡屋面的招牌不得超过檐口底线。沿街门店招牌中只允许标明工商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店铺名称、企业标志。不得标注经营服务种类、范围、价格等内容。

    《方案》特别提到,沿街建筑物二层至楼顶不得设置店面招牌。

    副市长张世敏参加会议并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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