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定金概不退还”“饭店收取消毒餐具费”……长期以来,一些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霸王条款”。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霸王条款”内容无效,消费者可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服务价格须让消费者知情
“商家在饭店内墙上贴着很小一块告示,写着每包餐巾纸收费一元,这样不起眼的店堂告示,许多消费者都不会注意到!”市民李永祥说,前一阵子,他和几个朋友到一家饭店吃饭,饭后商家收取8包餐巾纸的费用,共计8元,虽然钱不多,可是他总觉得心里很别扭。如果商家事先告知一下,就不会让消费者有这些烦恼。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这个饭店的做法显然不合法。
不公平格式条款内容无效
新消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原丽娟说,格式条款并非不能使用,但经营者如果在格式条款中设置了免除自身责任,而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就变成了“霸王条款”。
在2012年,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就公布了16条“霸王条款”。其中,“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定金概不退还”“饭店收取消毒餐具费”“快递公司人员在交付快件时,要求消费者先签收后验货”等都被列为“霸王条款”。
顾客维权与部门监管两手都要硬
市民赵阳说,每年情人节、圣诞节期间,一些餐厅、电影院便打出“每位最低消费99元”“情人节当天观影不接受团购券购票”等告示,这些明显不合法,但很多人觉得维权比较麻烦而选择沉默。
市商业联合会副秘书长付王鹏认为,目前仍有不少消费者在遇到经营者推出的“霸王条款”时,懒得计较。这样做只会助长一些商家有恃无恐的气焰。消费者应树立主动维权的意识,不给不良商家可乘之机。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奇则建议,在一些特殊节假日期间,相关监管部门应主动出击,对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本报记者 王蕾 通讯员 孙怀真 赵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