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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不能再“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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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3 月 31 日 星期    【打印】  
商家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不能再“随心所欲”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款。其中明确指出了商家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的责任和义务。对此,一些消费者认为,新消法扎紧了个人信息的保护笼。不过,在遭遇商家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时,消费者如何取证仍是难题。

    收集个人信息须征得消费者同意

    “前一天到一家婚纱摄影机构咨询过拍婚纱照的相关事宜,第二天便有两家婚庆公司打电话过来推介婚庆礼仪套餐。”市民陈杰龙说,这肯定是婚纱摄影机构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了其他商家,这样的做法实在令人气愤。

    去年10月,市民杨瑜到一家商场专柜买化妆品,商家让留下姓名和电话号码,说是为了方便售后回访。谁知,每隔几天,商家就会发来各种新品推荐、优惠活动的短信,让她不堪其扰。

    “以往商家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来利用的现象并不少见,今后消费者可以向商家这种行为说‘不’。”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新消法中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仅要合法、正当,同时要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向消费者说明收集这些信息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经营者不得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另外,经营者在没有得到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者,视情节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维权举证仍是难题

    市民郑海涛说,今年2月,他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签订后,便不断有装修公司打电话或发短信推销业务。虽然郑海涛认为是售房者泄露了他的个人信息,可是苦于没有证据无法维权。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奇说,新消法中对商家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很大。可是,有关维权举证的问题仍难得到解决。从以往的情况来看,不少消费者发现信息被泄露了,但没有遭受损失,或损失大小无法证明时,只会放弃维权。

    张永奇说,消费者如果收到陌生商业推广短信或电话,不要着急拒绝对方,而应该保留短信或通话记录,并记下该商家的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消费者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后,通过调查该商家,来确认其收集、使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来源,一步步找到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

    市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消费时,如果遇到商家要求留下个人信息的情况,消费者应考虑这样做是否必要;消费者自己要尽可能做好记录,什么时间在哪里消费,留下了哪些个人信息。同时,在一些网站上注册时,要特别注意保护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密码等信息,以免这些信息被商家泄露后带来财产损失。

    本报记者 郭宁康 通讯员 孙怀真 赵梅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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