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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被强制注销 请及时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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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4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施行过渡期将满,警方提醒老旧车车主——
为避免被强制注销 请及时变更手续
    去年5月1日,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施行,新规施行过渡期将于本月底结束。市车管所提醒,过渡期结束后,部分老旧车车主如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其机动车将会被车辆管理系统强制注销。

    3个连续检验周期起算时间有别

    根据新规,已注册机动车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或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都将被强制报废。

    市车管所登记审核科科长贾彩霞说,在车检过程中,民警发现部分驾驶人对机动车年检这种说法的理解其实并不准确。她说,以大家熟悉的私家车为例,其属于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从注册登记日期算起,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所以,驾驶人一定要注意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检验周期。另外,新规中私家车虽没有使用年限限制,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后,国家将对其进行引导报废。

    “5月1日是个关键时间点。”贾彩霞说,之所以设置过渡期,是因为新规对使用年限和检验要求的更改,对去年5月1日之前注册使用的车辆影响较大。

    她举例说明,比如一辆机动车的检验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31日,因为这个时间早于去年5月1日,按照新规,其检验有效期截止时间变更为2014年3月31日,这辆车的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就从2014年4月1日起计算。

    假如一辆机动车的检验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因为这个时间晚于去年5月1日,按照新规,其检验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以此向后计算,若3个检验周期内不验车或者不合格即由车管部门强制注销。强制注销后,若该车仍然上路被交警查扣则按照规定,直接强制报废。

    部分老旧车车主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同时,由于新、老规定对部分车型的报废年限变动较大,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车管所对部分报废年限不同的车辆的具体报废日期进行了统一。

    具体为:对按新规强制报废期早于2013年5月1日且原强制报废期在2013年5月1日(含当日)与2014年5月1日(不含当日)之间的车辆,其强制报废日期保持不变,仍为2013年5月1日(含当日)与2014年5月1日(不含当日)之间;对按新规强制报废期早于2013年5月1日但原强制报废期晚于2014年5月1日(含当日)的车辆,其强制报废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即为本月最后一天。另外,对按照新规定强制报废期在2013年5月1日(含当日)与2014年4月30日之间,但原强制报废期晚于2014年4月30日(含当日)的车辆,其强制报废期也为2014年4月30日。

    目前,全市在4月30日之前将达到报废期限的各类机动车约4600台。市车管所提醒即将报废的机动车车主,应及时到车管所办理相关手续。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新规中,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没有绝对的报废年限,但车管系统对于部分老旧私家车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识别,将其报废年限确定为2014年4月30日,所以提醒按照上述报废规定需报废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车主及时携带行车证和身份证到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以便以后继续合法行驶。

    民警提醒广大驾驶人,请及时到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网站查看新规,如有疑问可拨打市车管所电话65950388咨询。

    本报记者 苏楠 特约记者 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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