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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申请就业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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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4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出台
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申请就业见习
    本报讯 (记者 李迎博 特约记者 李帆)就业见习人员参加党政机关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其见习经历可认定为基层工作经验;见习单位提供的生活补贴不低于城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透露,我市出台《洛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就业见习管理水平,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自2009年启动就业见习工作以来,已提供了上万个见习岗位。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就业见习正成为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就业的一条重要途径。

    我市就业见习政策主要面向有见习需求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应届毕业生,见习期一般为3个月至12个月。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每月由见习单位提供不低于城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活补贴,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目前,我市市本级见习岗位的生活补贴不低于每人每月1692元,其中市财政补助700元。县(市)区可参照市本级标准制定补助标准,用人单位还须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人社部门为见习人员提供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毕业生,可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对有创业愿望的见习人员,有关部门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就业见习人员参加党政机关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其见习时间可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想提供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为鼓励更多的用人单位参与就业见习,我市对接收见习人员多、提供的见习岗位质量高、见习工作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率高的见习单位将予以表彰,并逐级推荐为市级、省级或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和就业见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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