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社会上非法集资问题凸显。去年,我市先后发生了多起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影响恶劣,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除传统发案行业外,还出现了打着“委托造林”“字画推广”“汽车租赁”和“黄金珠宝回购”旗号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情况,手段更加隐蔽,更富有欺骗性和迷惑性。
一方面是案件频发,集资受损群众痛不欲生;另一方面是贪图侥幸,参与非法集资者“前仆后继”。一方面,非法集资组织者触犯国法受到严厉惩处;另一方面,不断有新的人员改头换面铤而走险。是什么导致这些问题出现?
上当受骗,根本原因是一个“贪”字
“不是不知道风险,放银行得到的利息赶不上物价上涨,交给‘私人理财’每月最少有一分的利”,这是大多数参与者的想法。他们只看到高利,看不到投资首先应保证本金的安全。
有的经营者说:“我们自己也想不到一下子会来这么多钱,多到不知道怎么花、怎么用。”他们贪婪地集资,轻率地使用资金,有的还挥霍、转移资金。
正规金融机构都有强大的信用支持,有严格的监管措施。群众到正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时,业务人员按规定要向其明示可能遇到的风险和纠纷,要求其签订风险自担承诺书。反观一些宣传“代客理财”“支付高息”“零风险、高收益”的公司,不但不具备相应资质,还无视市场规律夸大宣传。
高度警惕,民间投融资市场有风险
从近年我市非法集资案件查处情况看,涉案企业包括担保、投资、商务、财务、会计服务、黄金珠宝销售、汽车租赁等各类公司。这些公司虽部分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都没有取得开展理财业务的资质,而且,由于自身财务运作不透明、掌控和应对风险能力较差,企业发展“先天不足”。以下典型情况应引起投资者高度关注:一是一些经营者不懂金融企业经营的基本规律,为了获利往往放松了风险防控,将吸收的民间资金进行集中投资或放贷,有的单个项目投入就超亿元。这种“一锤子买卖”没有合理分散风险,受项目运作能力、行业政策影响较大,一旦出现波动,将直接导致资金链断裂。二是随着房地产业、煤炭等采矿业这些先前的暴利行业利润大幅下滑,维持民间借贷链条运转的利润支撑正在消失,而集资人员的利息必须按时支付,企业便被不断滚动的高额利息压垮。三是企业没有能力对投资项目回款和借款企业违约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评估。四是企业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不规范,存在被恶意挪用、肆意挥霍的现象。
大多数参与集资的受损群众,由于缺乏相应的金融风险知识,面对“诱饵”往往会陷入认识误区:有的“只见高利,不见风险”;有的单纯以利率高低判断企业风险状况;有的认为多选几个企业投资,可以规避风险;有的认为噩运不会那么巧降在自己头上……当受到损失时,一切都晚了。
需要提醒广大群众,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需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在投资过程中,既要考察有关企业是否合法注册,也要分析其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合理,更要考察其吸收资金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亲情友情,特别是资金实力和高额注册资本所迷惑。还有些企业通过群发短信、电话推销,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散发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都是极不靠谱的,要谨防上当受骗。
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积极配合案件处置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数多、分布地域广、资产类型复杂,一旦发案,查清事实、锁定证据、处置资产非常困难,公安等执法部门需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但是,部分集资群众对此不理解,对案件处置进度、预计资金兑付率不满意,心情焦躁。案发后,他们要么到处打听情况,相信道听途说的消息;要么采取非正常上访的方式向有关部门施压,采取过激行为,影响社会稳定。
还有一些集资群众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由于参与人员众多,总会有政府部门出面解决,为自己的投资失败“埋单”;还有个别集资人员要求释放犯罪嫌疑人,由其出面追要欠款。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有的受害者由于个人的不理性行为触犯了法律,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
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新近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政府要求,今年我市将集中开展非法集资集中治理行动,对集资组织者私人占用、挥霍、挪用或者携款潜逃的,依法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广大集资人员要主动配合案件处置部门,多提供证据线索,积极参与监督,减少对案件办理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需要提醒的是,非法集资属违法行为,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不要心存侥幸。组织者要积极稳妥清退资金,主动化解风险,尽到公民、法人的社会责任;广大群众要理性选择投资渠道,远离非法集资。如果想了解更多的金融、理财知识,可登录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题网站(www.lyscf.gov.cn)进行查询。
(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