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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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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挎包褪色无“三包”也应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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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5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新买挎包褪色无“三包”也应退货
    【投诉】

    5月10日,市民杨女士在一家女士用品店花300元购买了一只女式挎包,使用3天后,用湿毛巾擦拭时发现挎包褪色。她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商家却表示,挎包类产品没有“三包”规定,因此不能退货,最多只能退还杨女士50元钱作为补偿。杨女士认为商家的做法不合理,便找到工商部门要求维权。

    【维权】

    工商部门执法人员认为,新买挎包褪色属于商品质量问题。虽然挎包类商品没有相应的“三包”规定,商家也没有与杨女士达成任何有关售后服务的约定,但按照新消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为杨女士办理了退货手续。

    【提醒】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目前国家的“三包”规定不能涵盖所有商品,因此会有一些商家在出售无“三包”规定商品时借机损害消费者权益。新消法中虽然规定商品有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如果当事双方事先有约定的话,只能按约定执行。

    服装、箱包等商品目前尚无国家“三包”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时,应注意询问商家有关商品售后服务的条款。通常商品的标签上会标注商家提供售后服务的说明,对于其中含义模糊的条款,消费者可要求商家予以解释,并让商家将解释清楚的内容写在购物小票或发票上。

    同时,消费者还应要求商家在开具发票时,写清楚商品的名称,不要让商家以商品代号或简称来标注,以免事后商家以发票上商品名称与消费者购买商品不符为由,拒绝提供相应服务。

    本报记者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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