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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版:洛阳·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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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提至10119元 缴存比禁超12%
因质量问题换新手机
三包期重新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7个缴费档次自行选择
1月至5月国企利润增长6.9%
CPI涨幅连续仨月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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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6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即日起调整
上限提至10119元 缴存比禁超12%
    本报讯 (见习记者 姜明明 通讯员 卢彦飞)如果缴存比例不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将会提高。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透露,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即日起调整,至9月1日结束;逾期不调整的,2014年度内不得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缴存比例限定在5%至12%,个人与单位缴存应按1∶1配比,不得单方缴存。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不超过10119元,即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73元的3倍,比现行的9580元有所提高。如果单位职工人均月平均工资高于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73元的1.5倍(即5059.5元)的,缴存比例按12%执行。

    2014年度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本人参加工作当月工资为其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人社部门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将自动封存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促使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维护低收入职工的切身利益。具体来说,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40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单位的缴存基数进行核查,如果职工发现自己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可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64819336和64391292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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