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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公安局关于对举报涉恐线索实行重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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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7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公安局关于对举报涉恐线索实行重奖的通告
    为加大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力度,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参与反恐防恐工作,鼓励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有效维护洛阳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洛阳市公安局将对举报涉恐线索实行重奖,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涉恐线索包括涉及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等情况的线索,以及其他与暴恐活动相关的可疑人、事、物(包括车辆)等线索。

    第二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辖区公安派出所电话举报;

    (二)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根据其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抓捕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等发挥的作用和效果,给予物质奖励,发放奖金:

    (一)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

    (二)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

    (三)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奖励1万元至3万元;

    (四)根据线索直接破获或制止重大暴力恐怖犯罪的,奖励5万元。

    第四条 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发挥作用和效果的认定,由公安机关反恐部门牵头实施并发放奖金。

    第五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认定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因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六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

    第七条 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应真实可靠,凡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或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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