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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欠薪入刑”真正成为利器
好来历蜂蜜、山养柴鸡蛋、褐蘑菇自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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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7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2011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写入刑法,3年后我市才出现首例相关案件,“遇冷”的背后原因复杂。而今条件正趋成熟,有关方面正努力——
让“欠薪入刑”真正成为利器
本报首席记者 李三旺 通讯员 赵彩锋
(资料图片)
    日前,孟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包工头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这是我市法院系统首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罪名判决的案件。

    其实,早在2011年,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首次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做出明确规定。3年多过去了,首例案件才在我市出现,个中原因何在?记者走访多个部门了解到,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出台较晚、有关部门取证困难等,让“欠薪入刑”遇冷。

    1 “欠薪入刑”条款规定笼统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并于当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定罪入刑做出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较大’到底是多大?‘有关部门’是指哪些部门?什么样的情形才算‘造成严重后果’?这些问题当时都没明确。”审理李某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判长、孟津县人民法院的一名老法官陈新安说,《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定罪入刑规定较为笼统,实际操作性不强,要使这一法律在实践中得到充分应用,就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没有更具体的司法解释,法官有点无从下手。”陈新安说,虽然从2011年起外地的一些法院已经开始按照这一新规进行探索和尝试,但是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的案件少之又少。据媒体报道,直到2012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也仅有80多名恶意欠薪的“老赖”被依法追究刑责。

    2 “欠薪入刑”两年后我省明确“数额较大”

    孟津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为司法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做出明确规定: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刑法修正案(八)》中提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这其中的“有关部门”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

    陈新安表示,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各级法官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提供了具体操作方法。然而,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地区差异,各地对该罪名“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还要进行再次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才有这个确定权力,并且数额标准必须在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数额较大’范围内。”陈新安说,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司法解释后,我省于2013年5月15日正式出台了具体标准: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的,均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3 取证难,劳动监察部门“束手无策”

    “在没有移交公安机关之前,这个案件很让我们头痛!”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孟津县人社局)纪检组组长尤宏斌主管劳动监察工作,也是我市首例“欠薪入刑”案件在移交公安机关之前的主要负责人。他表示,证据难以搜集和确定,是阻碍他们将相关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主要原因。

    尤宏斌说,他们接到农民工投诉后,当即对此案展开调查,然而,包工头李某已经“人间蒸发”。而且,在此案中,农民工与包工头李某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自行核算的被拖欠的工资数额也没有得到李某的认可。

    “农民工单方面的证据,我们无法完全采信,包工头又找不到。”尤宏斌说,他们只能协调开发商和李某所挂靠的建筑公司先拿出一部分资金发给农民工。

    找不到包工头,证据不确凿,劳动监察部门又没有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力,所以一时无法向公安机关移交此案,也就进入不了司法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在移送公安机关之前,劳动监察部门首先要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如果这些都不能认定的话,怎么移交?”尤宏斌说。

    在李某案中,由于李某“跑路”及欠薪的事实,而且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数额也远高于我省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所以,在去年7月,孟津县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移交了该案件。

    记者调查了解到,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真正走入司法程序的,仅有目前这一例,主要原因就是取证很困难。

    4 “缓冲条件”拉长“欠薪入刑”调查时间

    陈新安介绍,《刑法修正案(八)》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构成的一个前置条件。也就是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在为农民工讨薪过程中,穷尽手段但仍不能达到目的,在此情况下对欠薪者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但对方仍不肯支付欠款,才符合“入刑”条件。设置这样的“缓冲条件”,在我国刑法数百个罪名中极为少见,要履行这样的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

    负责办理上述案件的孟津县公安局常袋派出所副所长雷贯强说,案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给公安机关后,他们仍要对相关证据等进行一一调查核实。“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由于层层分包、转包,调查起来相当麻烦,费力费时。”雷贯强说,公安机关调查完毕后,还要经过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多个环节,这很可能拖上大半年时间。

    通常情况下,农民工都希望能通过劳动监察、信访等部门的帮助,尽快拿回自己的血汗钱,而不愿意走长时间的司法程序,这也是“欠薪入刑”案件不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5 “欠薪入刑”利器需多方打磨

    如何能让“欠薪入刑”成为农民工讨薪的“尚方宝剑”?法院、公安机关、劳动监察等部门都表示,在加大对用人单位欠薪监督力度的基础上,还要多方联动,形成合力。

    尤宏斌表示,建筑领域的非法挂靠、层层转包和分包,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罪魁祸首,所以,政府应该在规范建筑市场方面多出台相关监管政策,形成一套由司法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能够提前介入的预防机制。同时,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欠薪者的不法行为,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民工法律知识的普及。

    有关人士建议,让“欠薪入刑”成为农民工讨薪的利器,劳动监察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所以,劳动监察部门应该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检察权,对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严格监督,如果发现欠薪者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劳动监察部门拒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以罚代刑的情况,就要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起诉相关责任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新安表示,农民工的举证能力相对较弱,他们在和企业主对峙的过程中处于弱势,所以,法官除了要依法审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还应该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帮助农民工调查证据,给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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