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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条新政”促产学研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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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8 月 2 日 星期    【打印】  
“10条新政”促产学研融合发展
    (上接01版)

    高校:考核机制向“产学研”看齐

    《行动计划》提出,加快高校职务发明成果所得收益改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一定比例技术入股,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行动计划》提出,鼓励高校制定创新创业的激励措施,对高校创业者在创业期内可不采取现行考核体制,实行分类评价。取得创业成果经评价后等同于学术成果,增加创新创业在职称评聘中的分值等。鼓励全日制在校学生学习期间创业,凡到大学创业基地创业的学生,进入基地创业的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并计入学分。

    科研院所:有“学研”更要有“产”

    《行动计划》提出,科研院所新上(技改)项目,享受招商引资同等优惠政策。鼓励科研院所创办科技型企业,成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对科研院所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份制公司,落实各项企业税收返还政策。鼓励科研院所牵头或参与我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公共科技服务平台、行业专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军工科研院所发展军民两用优势产业。在项目用地、税费减免等方面享受招商引资项目同等待遇。

    《行动计划》特别指出,将大力发展非体制内科研机构。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和民间资本建立科研机构,达到条件的,在财政支持上,不分体制内外、不分性质一律给予相同待遇。

    一揽子政策措施出炉

    围绕《行动计划》,市科技局还配套起草了《洛阳市促进产学研融合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共10条,条条“真金白银”。

    联合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建有产学研特色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联合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依托单位法人代表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用于联合创新平台建设。科研院所牵头或参与我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公共科技服务平台、行业专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给予创新平台建设最高200万元资金奖励。高校被批准牵头组建国家、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用于加快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成果转移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洛转化的,允许和鼓励职务发明成果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科研院所新上(技改)项目固定投资达到1亿元人民币的,享受招商引资同等优惠政策。固定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到位资金总量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新上项目技术更新改造。

    鼓励科研院所创办科技型企业,成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对科研院所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份制公司,自其首次缴纳企业所得税之日起连续3年,对实际缴纳的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返还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允许和鼓励在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对高校教师创业者,允许2年至3年内不按高校现行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实行分类评价。取得创业成果经评价后等同于学术成果,增加创新创业在职称评聘中的分值等。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学习期间休学创业,创业期间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并计入学分。

    开放合作。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进驻洛阳设立分支机构,在经费资助、土地使用、编制等优惠政策上采取“一事一议”。对于中国科学院等国家级科研院所及下属科研机构、“985工程”院校来洛设立分支机构,对完成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的,依据建设规模和对洛阳产业的带动效应及影响力,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人才培养引进。鼓励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经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运行正常的设站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15万元、10万元。企业在高校设立人才培养计划和专业奖学金的,给予企业人才培养计划所需资金和专业奖学金各50%的补贴。鼓励高校和企业、科研院所建立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允许高校的科研人员到企业、科研院所任职和实践培训,也允许企业、科研院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到高校任职。

    财税优惠政策支持。严格落实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生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额免缴增值税等普惠税收政策,鼓励更多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以“创新券”向高校和科研院所购买创新服务。利用“创新券”最高给予产学研合作经费5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县(市)区高新技术产业税收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超出部分给予10%等额返还奖励,最高不超过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企业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在洛阳转化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技术合同交易额10%的奖励,当年或次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均不超过新增地方所得税留成部分。外省、市经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迁入我市,符合条件并经过规定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其过渡期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科技创新服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服务。高校、科研院所剥离或独立注册科技服务机构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开放服务达到服务要求的,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科技服务发展。支持国家技术转移分中心和创新驿站建设,被授予国家创新驿站区域站点和省创新驿站工作站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先进示范引导。鼓励国家、省级高新区建立完善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措施,率先成为产学研合作的先进区和示范区。认真落实上级文件规定,2014年至2016年,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本级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超过2013年基数按比例上缴省财政部分,全额奖励高新区,专项用于高新区创新发展。

    考评激励和宣传表彰。完善和调整县(市)区、产业集聚区考核政策,把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等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对产学研先进示范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以及建立促进产学研合作体制机制并付诸实施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经评估达到要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产学研合作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人才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颁发市长创新奖,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政策中,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按照最高额度执行,不重复奖励。)(文件个别条款尚在修改完善中,以正式颁发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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