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孙自豪)日前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由市民政局牵头起草的《洛阳市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决定到2015年年底,全市每个县(市)及有建设任务的区,都要建成社会福利中心,并投入使用。
2012年,民政部与省政府签署合作协议,明确提出在“十二五”期间支持我省在每个县建设一所集养育、康复、培训于一体的,为“三无”老人、孤儿、精神病人、流浪乞讨人员、优抚对象及特殊困难群体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
我市积极推进这一工作。目前,洛宁县社会福利中心已建成投用;涧西区、伊川县社会福利中心已建成,尚未使用;宜阳县社会福利中心正在建设;嵩县、栾川县、汝阳县、吉利区已获得资金支持,尚未动工;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拟列入2015年资金支持计划。
方案根据争取到上级补助资金的情况明确了相关县(市)区的建设任务:伊川县、宜阳县、嵩县、涧西区社会福利中心要在2014年年底建成投用;汝阳县、栾川县、吉利区、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社会福利中心要在2015年年底建成投用。
方案要求,县级社会福利中心的床位设置不少于300张,建筑总面积不低于1.2万平方米。各功能区具体要求为:儿童福利院(部)建筑面积不低于340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少于80张;养老院(部)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少于150张;流浪乞讨人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部)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少于50张。
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市政府在积极争取民政部及省民政厅资金的基础上,安排专项财政资金对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进行奖补:依据相关建设规划要求,新建一个功能齐全的社会福利中心,奖补300万元;改扩建一个功能齐全的社会福利中心,奖补100万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补。
方案重申,民政部门是县级社会福利中心项目建设和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安排县级社会福利中心项目建设,予以优先核准或审批;对县级社会福利中心的用电、用水、用气、采暖,按当地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对没有按计划完工的,市政府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奖补资金和民生项目建设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