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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改装由审批改为备案早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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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8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媒体报道“机动车改装新规”引关注
车辆改装由审批改为备案早已实施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根据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车身和车架均可在改装后再登记,引发关注。

    昨日,市车管所副所长张督凡称,目前我市尚未接到任何“机动车改装新规”,为车主办理车辆登记入户仍依据公安部2012年9月12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

    张督凡表示,车辆改装早在2008年就由审批改为备案,车主可在改装后到市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民警将在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车主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媒体报道的内容并不新。

    张督凡说,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车主无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果车主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属非法改装,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此外,增加尾翼、变换活塞、改装底盘也不合法。

    本报记者 苏楠 特约记者 姜东 实习生 王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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