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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做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晓波犯抢劫罪,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晓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