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首席记者 李三旺 通讯员 董华武 华国辉)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该局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对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要件,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同时,该通知还对30类不得申请或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户籍 迁入我市户籍未满1年的不能在洛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子女或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户籍方面的3类人员不得在我市申请低保:
● 自外地迁入本市户籍未满1年的;
● 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变更未满1年的(村改居居民除外);
● 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学生。
收入 想“吃低保”,不可隐瞒真实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收入方面的8类情形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 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或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 在就业年龄内(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下同)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
●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
● 申请低保前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 采取变卖房屋、隐匿财产或人为分户等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
● 农村居民具有劳动能力放弃承包土地耕种的;
● 拒绝配合低保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
● 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财产 家庭成员拥有营运性车辆的不能“吃低保”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财产。
财产方面的10类情形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 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月低保标准12倍的;
● 家庭成员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及营运性车辆的;
● 拥有2处(含)以上房产或者住房面积超过所在县(市)区上年度人均住房标准2倍的(农村地区可酌情处理);
● 高标准装修房屋的;
● 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
● 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法人、股东);
● 有经营性纳税记录的;
● 按有关政策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偿金、征迁赔偿金,且不能证明已合理使用的;
● 拒绝、阻碍低保工作人员核查家庭财产状况或对举报问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 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消费 饲养名犬等宠物的不能“吃低保”
低保主要是保障城乡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
●消费方面的9类情形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 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 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在高于公立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私立学校就读或者高价自主择校的;
● 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且没有悔改的;
● 家庭成员购置、佩戴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
● 家庭连续3个月电费平均支出超过月低保标准25%的;
● 月通信费总额超过月低保标准的20%的;
● 家中饲养名犬等宠物的;
● 对举报的高标准消费行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 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4类情形将被暂停或取消低保待遇
通知要求,各级低保经办机构要经常对保障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切实做到“保障标准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暂停或取消低保待遇:●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对家庭情况无法查实的;●1年内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月低保标准10倍(含)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者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总费用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月低保标准10倍(含)以上的;●购置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故意隐瞒家庭经济或人员变动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