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在民告官案件中,鲜有官员出庭应诉。近日,《洛阳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实施,明确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等六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六类案件行政负责人须出庭应诉
《规则》要求,出庭应诉需是单位“一把手”或相关主管副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部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代理人为1到2人,其中,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案件代理人一般为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应诉案件中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应至少有一名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依照《规则》,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上级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因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劳动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问题引起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市、县级人大和政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应当每年组织本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
行政过错涉嫌犯罪将追究刑责
根据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辖区、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等导致行政败诉的,市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追究过错责任。同时,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将被纳入市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对行政机关过错追究责任方式为:对行政机关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过批评、依法行政考核扣除相应分值、取消年度评先资格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执行;有管理权限的工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定程序对过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申利超 特约记者 石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