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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思维告别“法不责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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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8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以史为鉴
用法治思维告别“法不责众”
□关山远
    衡阳贿选案当事人正受到法律严惩,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466人受到处分。此案涉案人数之多,实属罕见。也正因为如此,东窗事发后,许多涉案人还心存侥幸:牵涉面如此之广,最后估计只能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既往不咎,今后从严”,怎么可能处理一大片呢?

    这是典型的“法不责众”心态。法不责众,当然不是规则,而是潜规则,一些国人奉之为混世之道,誉之为老祖宗留下来的生存哲学。但历史上的“法不责众”,真的这么简单吗?

    公元1872年,清朝同治壬申年,江苏吴中县的县太爷遭遇了一桩奇案:一个名叫多图志的工匠因破坏行规,被一群同行活活咬死,身上伤口多达123处。

    清人陈其元在《庸闲斋笔记》中记载了多图志离奇的死亡:一群工匠冲进这个坏了规则的同行家里,把他围住,攻击者的武器不是刀棒,也不是拳头,居然是牙齿,你一口、我一口,就这么把多图志活活咬死了。

    工匠们全部被押到县衙受审,但这案子确实难审——谁先咬第一口的?谁咬的致命一口?于是,这起案子陷入了一个“法不责众”的困局。但杀人必须偿命,总得找一个人来顶罪。于是,一个叫戴起义的倒霉蛋被揪了出来,原因是他在众工匠冲进多图志家张开白森森利齿之前说过一句话——咬死人不偿命。其实这句话的产权也不属于戴起义,应该属于那本著名的《说岳全传》。

    《说岳全传》第75回《万人口张俊应誓 杀奸属王彪报仇》,讲的是陷害岳飞的张俊——就是至今跪在岳飞坟前的四个赤裸上身的铜像之一——在宋孝宗即位后遭到惩罚,当他被押赴刑场即将斩首时,围观的群众出于对岳飞的热爱和对奸臣的痛恨,一拥而上,把张俊活活咬死了。当然,这只是小说家言,事实上张俊晚年封清河郡王,显赫一时,最终得以寿终正寝,并非在小说中悲惨地死于众人之口。但这抚慰了群众心灵的情节,演绎出了“咬死人不偿命”的谚语。

    戴起义因为说出这句谚语,最终被判刑抵罪,其他工匠则全部释放。

    众人咬死一人,是共同犯罪,但对付“法不责众”,官府通常只采取一个办法——枪打出头鸟。在古代,对统治者而言,民间“法不责众”的心态,让他们很是头疼:不处理吧,统治权威荡然无存;处理吧,乌泱泱一片人,处理成本实在太高。所以他们认为最好的对付办法,就是处罚带头的,以有效瓦解反对力量,让从众者作鸟兽散。

    明初,权臣胡惟庸出于被清算的恐惧,也拼命想玩一把“法不责众”。于是疯狂拉人下水,人越多越好,到时皇帝你总得顾虑一下吧,你不可能把我团队里的人全杀光吧。胡宰相果然笼络了一大批朝廷重臣,包括朱元璋最看重的前宰相李善长。

    李善长为朱元璋立下过汗马功劳,德高望重,被视为大明开国第一功臣。一般人都认为,皇帝杀再多人也不会杀李善长的。胡惟庸还看中了李善长的镇宅神器——两张免死铁券。胡惟庸是个精于算计的人,他想,如果把一堆人尤其是李善长和我紧紧绑在一起,他不死,我也可以跟着不死。

    但他们都低估了朱元璋,朱元璋是什么人啊?根本不考虑什么“法不责众”。他找到了胡惟庸的把柄,马上把他杀了。而且,朱元璋绝对不是喜欢“枪打出头鸟”的人,出头鸟要杀,其他鸟也统统要杀,管你有多少。

    胡惟庸死于1380年即洪武十三年正月,但杀戮一直持续到洪武二十五年,足足12年之久,牵连致死者三万多人,史称胡惟庸案。那个拥有两张免死铁券的李善长,也被杀掉了。

    法不责众?朱元璋不信邪,他走到了另一个极端。

    区分共同犯罪中的首犯与从犯并区别对待,而不是让首犯一人受罚,或者不分首犯、从犯完全一样惩罚,是法律完善的一个标志。

    在衡阳贿选案处理中,既没有因为涉案人数众多而找一个倒霉鬼“杀鸡儆猴”,也不是所有人同等下场。这是反腐的决心,也是扎实推进法治的决心。

    如果说,“法不责众”是曾经流传千年的司法潜规则,那么,是应该向这个潜规则说“不”的时候了。“法治思维”这四个字如今很热,应当取代“法不责众”。

    (摘自《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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