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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版:洛阳·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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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8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张文豪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 2014年8月29日,嵩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对其非法经营违法所得119190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文豪,洛阳某银行职工,曾在洛阳信息港“人在旅途”担任版主,网名“奇石顽童”。2011年5月,张文豪以“奇石顽童”的网名在洛阳信息港发帖,并以删帖需要费用为借口,向删帖请求人敲诈现金3万元。

    自2012年3月起,张文豪利用其洛阳信息港“人在旅途”版主身份及其具有删除网络帖子的权限,先后为洛阳某旅游公司和某房地产公司删除网络负面帖子。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张文豪以工资名义从洛阳某旅游公司领取报酬共计9万元(每月扣税45元,实际给付4955元,共计89190元),从某房地产公司领取车辆燃油费共计3万元。

    嵩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文豪以在信息网络上处理负面网络信息为由,要挟他人,索取他人财物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文豪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达11919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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