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发工资,未签合同,无故辞退……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去哪里申请仲裁?
之前,由于企业跨地区经营、市级与城市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作覆盖范围重合等原因,出现案件管辖不明的情况,导致部分当事人来回奔波,不能实现就近、及时维权。
《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9月1日起执行,首次对全市各级仲裁机构管辖范围做出明确划分,进一步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效能,方便当事人就近维权,从源头上防止案件推诿现象。
1 明确我市劳动人事
争议案件管辖权限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洛部队、企业等单位发生的争议,因单位级别不同、性质不同、注册地不同、注册资金不同、合同履行地不同等原因,需要到不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此次《规定》对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权限进行了明确。
根据《规定》,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例如:市级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隶属中央(省)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洛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在国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城市区(含伊滨区,不含高新区)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以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
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假如当事人找错部门,时间会不会相应缩短?该负责人表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须有此顾虑,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如遇单位拖欠工资已有3年,只要劳动者还在该单位工作,便不受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该负责人解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本报见习记者 姜明明 特约记者 李帆
名词解释
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
劳动争议: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人事争议:包括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姜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