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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版:洛阳·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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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平等人诉老城区政府房屋征收纠纷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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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9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鲁建平等人诉老城区政府房屋征收纠纷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 (记者 李东慧 特约记者 石笑飞)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鲁建平等353人诉老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确认老城区人民政府2013年8月7日做出的《关于洛阳古城(老城区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责令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针对资金不到位及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问题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013年8月7日,老城区人民政府做出老城政(2013)35号《关于洛阳古城(老城区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对老城区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鲁建平等人对该征收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谢兴汉等14人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许。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城区人民政府在做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安置资金没有足额到位;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没有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会同洛阳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被诉征收决定违法,应予撤销。但由于老城区人民政府做出的被诉征收决定,其目的是为了旧城改建和文物保护,是为了改善辖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是为了对文物进行更好的保护,且已经投入了巨额资金,同时,被征收范围内的居民,大多数已和老城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协议的居民已经将房屋交给老城区人民政府,有部分房屋已经拆除,此时,若撤销被诉征收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

    老城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下一步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将严格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充分保护项目区域内群众的合法权益,尽可能满足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努力把该项目打造成洛阳古都文化新名片、中国古城建设新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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