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以后,我市已有部分市场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相关信息。企业自行公示信息,真实性如何监管?对此,市工商部门表示,企业公示信息时应诚信自觉,而失信企业将面临“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罚。
1 企业公示信息造假将入“黑名单”
“我市企业自行通过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靠的是企业自觉、诚信,但并不表示录入虚假信息不会受到惩罚。”市工商局的相关负责人说,截至10月12日,我市已通过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其年度报告公示的企业有243家、个体工商户12户,公示即时信息的企业15户。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规定,企业如果存在以下4种情形,将被列入异常名录:
●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自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例如我市企业首次进行信息公示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开始,2015年6月30日结束,那么在此期限内没有进行信息公示的企业,将被列入异常名录。
●如果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其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的,工商部门也将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公示相关信息,否则该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部门通过抽查、举报处理方式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或有群众举报后经查实企业公示信息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会被列入异常名录。假如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登记注册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却无法联系到企业或上门核查发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该企业也会被列入异常名录。
另外,工商部门会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之前的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相关企业履行相关义务。
对于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2 抽查企业不少于企业总数的3%
一些市民及企业认为,监管部门抽查企业公示信息真实性的做法可能会让个别企业心存侥幸,并有机会逃避监管。
市工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工商部门抽查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两种,能有效避免违规企业“漏网”。抽查的信息既包括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也包括企业即时公示信息。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的企业总量不少于我市注册登记企业总量的3%。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在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不设定条件,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企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则不限定次数,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企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在抽查过程中,工商部门可能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企业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被抽查企业不需承担委托专业机构的费用。
工商部门在依法开展的抽查过程中,企业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且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不配合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示。
按照《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在抽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或年度报告信息有造假行为的,不仅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这些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也将被限制或禁入。
3 企业“知错能改”可移出“黑名单”
“企业一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如果‘知错能改’,还是有机会移出的。”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为使企业信用能够得到修复,《条例》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而在《办法》中则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例如,有的企业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或没有按规定全部公示相应信息的,可以在补报年度报告之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自收到相关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移出决定,恢复该企业为正常记载状态。
如果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况,也可以在更正公示信息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移出决定。
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如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需要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即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并经过工商部门核实。
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利,《办法》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会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工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
另外,对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只有在其被列入该名单后5年内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工商部门才会将该企业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4 个体工商户违规只标注“经营异常”并公示
市工商局的相关负责人说,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中的解释,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与对企业的抽查规定相同,但考虑到个体工商户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而言,无论其未报送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等问题,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没有采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制度,而是由工商部门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这样即有利于提醒公众注意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促使个体工商户履行法定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改正后,工商部门会恢复其为正常经营状态。需要补报年度报告的,只要个体工商户补报年度报告即可恢复其为正常经营状态,而对于改正其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可以联系到的,经个体工商户申请,工商部门会先予以查实,并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为正常经营状态。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对于存在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是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等三种情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这样做是为了鼓励此类市场主体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提醒公众注意交易安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信息公示有疑惑,您可拨打工商系统咨询电话
市工商局:63196147
市工商局专业分局:62301312
市工商局经检支队:62981820
市工商局关林分局:63127319
市工商局高新分局:64337251
市工商局涧西分局:64928755
市工商局西工分局:63948420
市工商局车站分局:63193970
市工商局老城分局:63503590
市工商局瀍河分局:63971385
市工商局经贸分局:65959989
市工商局吉利分局:13949231591
偃师市工商局:67717186
孟津县工商局:67926180
新安县工商局:67289328
宜阳县工商局:68894081
洛宁县工商局:66269615
嵩县工商局:66323257
汝阳县工商局:68238211
栾川县工商局:66870518
伊川县工商局:68363315、6836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