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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需谨慎 当心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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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0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网络侵权案件审理,市中院法官提醒市民——
转发需谨慎 当心吃官司
本报首席记者 李三旺 特约记者 石笑飞 通讯员 赵越
    如今,转发QQ、微信、短信是十分寻常的,可能大家都有过随手转发的经历吧。但您是否知道,有时无意间的转发也可能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而引起法律纠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规范。提醒网友,转载信息一定要谨慎,要保持真实性、客观性,否则就可能吃官司。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0月10日起开始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保障,对净化网络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等,都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情况如何?市民的哪些行为容易引发侵权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记者日前对此进行了采访。

    1 利用信息网络侵权诉讼

    在我市不多见

    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该司法解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系统的保护;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为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孙世良告诉记者,上述针对网络信息安全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我市法院先后受理了一些相关案件,特别是以信息网络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财物,聚敛钱财的刑事犯罪案件开始出现,但此类案件相对较少。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民事纠纷案件,目前在我市法院尚不多见。

    孙世良说,此类案件少的最主要原因就是难以确定被告。他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网络用户并不使用实名注册,因此造成被侵害者难以对被告的姓名、身份等信息进行确定。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孙世良表示,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这一规定,为被侵权人维权提供了保障。

    2    利用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大多“无意”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数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是北京某公司31岁高级白领姜岩跳楼身亡,姜岩的朋友张某在自己的博客中披露姜岩自杀的原因是其丈夫不忠。姜岩丈夫王某随后遭到“人肉搜索”,住处受到骚扰。法院认为,张某披露王某的个人信息行为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

    类似的情形,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多见。前不久,市民吴先生在用微信聊天时,透露一位朋友与其妻子产生矛盾欲离婚一事,结果这位朋友险些与他翻脸。

    我们经常在一些网络论坛上看到,有人发帖对他人进行攻击,一些文字、图片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并且由于内容有一定的“可看性”,被一些网友跟帖或转载。

    “有时,我们在大街上看到不和谐的一幕,可能就会随手用手机拍下来,加以评论后用微信或微博发布。”市民乔女士说,这些评论往往不客观,并非事情的真相,发布者没有想到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人身权益。

    “利用信息网络侵权的现象很多,但由于人们的维权意识不强,怕麻烦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许多人没有选择诉讼维权。”孙世良表示,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的传播范围、影响力都在不断扩大,这增大了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3    “转发”成最常见的侵权方式

    日前,记者在街头就是否会转发微博、微信等信息网络上出现的新闻、消息进行采访,接受采访的10多位市民表示,如果这个信息“有意思”,就会在自己的朋友圈进行转发。而当问到是否会考虑到因此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时,大多数人表示“没想过”“不会吧”。

    记者采访发现,市民普遍认为无原则地对一些网络信息进行转载,是一种不合适甚至违法的行为,但大家都在转,而且也很少听说有人被追究责任,于是也就随手转发了。市民严女士说:“现在各种信息铺天盖地,也有很多看起来并不真实的,但很猎奇,大家就相互转发了,并没有意识到会侵权。”也有不少人认为,即便是涉及自己的信息在网络上被转载,自己也只能认倒霉,很少会想到去法院打官司维权。

    因为转发信息而吃官司的案件并非没有。据了解,广东省今年出现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该案于今年9月2日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擅自转载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判令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许多人认为网络是法外之地,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给网民、网站提了个醒,转载信息一定要谨慎,要保持真实性、客观性,稍不留神,就可能吃官司。”孙世良说,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人们的网络维权意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也将会逐渐增多。同时,全市法院也将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为公众维权。

    4    基层法院受理利用信息网络侵权案

    被侵权者如何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应该到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工作人员举例说,假如一名洛阳市民在网上发帖或转发信息,对一名郑州市民构成侵权,那么,该郑州市民作为原告可以在郑州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洛阳法院提起诉讼。但通常情况下,原告一般不会舍近求远到洛阳法院起诉。

    根据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根据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因此,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相关链接

    要维权,这些常识要知道

    对于没有到法院打过官司的市民而言,对立案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或许并不清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要成功立案,第一,侵权人主观上要有过错;第二,客观发生的侵权事实是由侵权人实施的;第三,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所遭到的损害有因果关系;第四,侵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起诉书中除了要显示上述内容,原告还需要列出财产损失清单,明确自己所主张的赔偿金额。此外,原告还要尽可能多地向法院提供被告客观准确的个人信息。按照规定,要打官司,还需要向法院预交一定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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