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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最低消费,真心期待“禁”得住
爱好“滑”出加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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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0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餐饮最低消费,真心期待“禁”得住
绘制 雅琦
    编者按

    餐饮消费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各种消费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将于11月1日实施,其中对餐饮业经营者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报今起推出“关注餐饮新规”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禁止餐饮业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标准。有消费者认为,新规实施后,餐饮业的这条潜规则有望就此终结;但也有消费者担忧,如果商家以其他名义继续设置“最低消费”,又该如何监管?

    1    设最低消费“门槛”

    很常见

    “国庆假期期间,我和几个朋友去吃饭,发现好几家饭店的包间都有最低消费规定。”市民周少杰说,10月3日11时,他们刚在一家饭店的包间内坐下,服务员便说包间的最低消费标准为600元,消费不足600元将按600元收取。他觉得不合理,便决定换一家饭店试试。可又逛了3家饭店,发现都设有最低消费。

    市民马玉华说,有时请人吃饭,进了饭店才发现包间设有最低消费,如果转身出去又觉得面子上挂不住,就只好硬着头皮消费。同时,为了达到饭店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只能多点饭菜,可吃不完又浪费。

    市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说,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标准。工商部门在处理有关“最低消费”投诉时,首先要看商家是否通过店内公告或提前告知等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最低消费标准。如果有,则认定商家的做法合理;如果没有,才能认定商家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    再设最低消费将面临处罚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指出,禁止餐饮业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标准。

    办法还规定,对于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将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实施后,消费者就能挺直腰板对餐饮业的潜规则说‘不’,并且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会更低。”市民孔芳菲认为,尽管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已表示,餐饮行业中的“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但是,估计很多消费者的想法和她一样,不会为了一点钱去法院维权。相比之下,办法中有明文规定,消费者通过本地监管部门维权将更简单、更方便。

    在我市一家中档饭店工作的孙俪说,餐饮业最低消费问题一直争议很大,消费者认为不合理,商家则认为这是一种控制经营成本的手段。餐饮业最低消费被明令禁止后,商家应当及时做出调整,避免与消费者发生纠纷。

    3    极端消费与变相收费需细化监管

    “作为餐饮业从业者,最担心的是新规实施后,会不会遇到极端消费情况。”我市一家饭店的大堂经理刘玉林说,北京市工商部门明确“包间设最低消费”“禁止顾客自带酒水”为不公平格式条款后,就出现过有顾客自带酒水到饭店内占据包间的极端例子。个别消费者的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饭店的经营成本,而且也影响到其他顾客的正常消费活动。

    有消费者认为,《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禁止最低消费的条款只有一句话,且没有更多细则。假如商家在执行过程中,将“最低消费”改头换面以其他方式出现,如通过“套餐收费”方式限定消费者的最低消费额度时,监管部门又该如何认定?

    洛阳商业联合会副秘书长付王鹏说,饭店与消费者之间应当是公平交易的关系,不能强买强卖。为避免极端消费的个例出现,办法实施后,监管部门应多听听餐饮业经营者的声音,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交易双方的实际情况。

    对于一些消费者担心的商家变相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的问题,付王鹏建议,本地监管部门在依据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时,应予以明确。同时,还可对商家的经营行为加以限制,如在同一家饭店内,商家不应设置两种服务价格标准,不得以搭配销售的方式增加消费者的用餐成本等。

    本报记者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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