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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版:洛阳·财经·洛阳·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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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搞“假优惠”,当心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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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0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促销规则、期限应明示,不得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违者最高处罚3万元——
餐饮店搞“假优惠”,当心得不偿失
绘制 雅琦
    核心提示

    特价菜分量“缩水”,隐瞒套餐优惠券使用限制……餐饮业促销活动中的各种消费陷阱令消费者防不胜防。自下月起施行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对餐饮业促销行为进行了规范,经营者“假优惠”,不仅将面临处罚,还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档案。

    1    餐饮业促销活动猫腻不少

    “到饭店吃了一顿饭,花钱少了可是服务也打了折扣。”市民赵乐乐说,近日他到市区一家饭店吃饭时,点了一道当日的特价菜——麻辣水煮鱼。可吃到一半时,他发现这道菜中竟然有两个鱼头。对此,饭店服务员解释:正常价格时,麻辣水煮鱼用的是整条活鱼;特价促销时,用的则是事先加工处理过的“鱼块”。

    近几年网络团购流行,我市不少餐饮业经营者在各家团购网站上打出了团购优惠信息。记者在一家团购导航网站上看到,在“地方菜”类目中,我市就有4000余家饭店发布了菜品团购打折信息。不过,一些消费者表示,部分商家推出的优惠活动暗藏猫腻。

    市民韩丽敏说,她曾团购过一家饭店的套餐优惠券,用餐时才发现套餐包含的所谓10道热菜中,本应属于烤鸭这道菜附带的卷饼、酱料、鸭架都被分别单独算作一道热菜。最后算下来,一顿饭的花销比单点套餐中的所有菜品还贵。

    市民程羽中也说,有些商家在推出团购优惠活动时不说明使用限制,到了节假日等消费高峰期不让消费者用优惠券消费,这种做法实在不合理。

    2    餐饮促销有了具体规范

    为防止餐饮业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活动中使用各种手法损害消费者利益,《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餐饮业促销行为作了具体规范。例如,餐饮业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和其他相关限制性条件。

    同时,《办法》还规定,开展促销活动期间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

    市餐饮行业协会相关人士认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办法》的规定针对性更强,明确了对餐饮经营者开展“假优惠”活动的处罚标准。例如,商家如果有违法所得的,将被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市工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餐饮消费维权的前提是留足证据,尤其是对商家事先承诺的促销价格、时限、菜品种类等内容,到了用餐时,消费者应一一对照,如发现有“缺斤短两”现象,可立即向监管部门投诉。

    3    将向社会公布严重违法失信者

    此外,《办法》还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或委托相关机构建立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商务主管部门还应将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可向社会公布。

    有业内人士认为,过去餐饮企业即便因违规遭受行政处罚,只是企业和相关部门之间“你知我知”,或是在小范围内传播。《办法》实施后,餐饮企业如果因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弄虚作假而遭受行政处罚,这些信息将会被全社会知晓。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大家对企业信誉度越来越重视,今后我市消费者可能会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该企业的诚信记录,然后再决定是否到该餐饮企业消费,而那些失信企业将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 本报记者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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