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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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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逾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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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0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逾千起
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庭审还须旁听监督
    为进一步提高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透明度,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自今年6月1日起,我市法院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昨日,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单某提请减刑案在河南省第四监狱开庭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邀请4名省、市人大代表及60余名服刑人员旁听庭审。

    2009年,单某因受贿罪、行贿罪,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2010年3月被送往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单某表现良好符合减刑条件,10月初,省第四监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

    在一个半小时的庭审中,服刑人员单某向法庭汇报了在服刑期间的改造情况,法庭及检察机关向执行机关了解了单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并现场审查了执行机关出示的单某在服刑期间立功受奖的证据,经过合议庭协商,法庭决定择日对该案宣判。

    “以前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以书面审理为主,人民法院不与罪犯见面,现在明确要求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其中,对涉及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的三类罪犯,还要通过邀请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及《提请减刑(假释)申请书》、裁判文书上网公示,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监督,回应社会的质疑。”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张强说,法院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目的,是真正查明事实、分清真伪,有效防止减刑、假释过程中的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正式实施,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规定同时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自新规实施至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审理的1000多起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及裁判文书进行上网公示。

    本报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谢振国 张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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